结论:
实际施工人的判定需满足存在违法施工情形、实际投入资源施工、与发包人无直接书面合同关系、不具备或超越资质等条件,包括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的承包人等,仅提供中介服务或材料供应的主体不算。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判定实际施工人有严格条件。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情形是前提,这体现了建筑市场的规范要求。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进行工程施工,表明其切实参与了工程建设。与发包人无直接书面合同关系以及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是判定的重要因素。实际施工人涵盖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施工的承包人等。不过,仅提供中介服务或材料供应的主体,因未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若对实际施工人的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责任。
1.实际施工人的判定有严格条件。需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情形;要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进行工程施工;与发包人无直接书面合同关系;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根据相关法律,实际施工人涵盖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挂靠施工的承包人等。但仅提供中介服务或材料供应,未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主体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3.解决措施与建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严格审查施工方资质和合同关系,避免违法施工情形发生。施工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不参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监管部门需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判定实际施工人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的情况。
2.实际施工人要在工程施工中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
3.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书面合同。
4.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是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来承接工程。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涵盖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挂靠施工的承包人等。
6.实际施工人必须真正履行施工义务,那些只提供中介服务或者材料供应的主体,不能算作实际施工人。
法律分析:
(1)判定实际施工人需满足多个条件。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情形是基础条件,此类违法操作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2)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进行工程施工,这体现了实际施工人对工程建设的实质性参与。
(3)与发包人无直接书面合同关系,这是实际施工人的一个显著特征。
(4)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违反了建筑行业的资质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实际施工人包括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施工的承包人等。但仅提供中介服务或材料供应的主体,因未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提醒:在建筑工程中,要注意识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避免与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主体产生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判定实际施工人,要确认工程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情况。可查看工程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若有不正规的转包协议、借用资质的行为等,就可能存在违法施工情形。
(二)查看是否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进行工程施工,比如有资金支出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等。
(三)确认与发包人无直接书面合同关系,可通过查阅所有合同文件来确定。
(四)审查其施工资质,看是否不具备相应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专业解答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进行实施的条件有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提起行政的诉讼,同时也没有履行自己义务;再者就是执法人员或者是对方已经进行实施了催告的义务;只要不履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析 不属于。 在建筑工程发包、分包或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与前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是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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