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宜春法律咨询 > 宜春同居法律咨询 > 老婆跟他人同居,丈夫能不能要赔偿

老婆跟他人同居,丈夫能不能要赔偿

李* 江西-宜春 同居咨询 2026.01.08 14:38:15 310人阅读

老婆跟他人同居,丈夫能不能要赔偿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春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宜春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配偶与他人同居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针对因过错方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补偿。

(三)主张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若仅单独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四)需要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比如租房合同、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08 21:45:04 回复
咨询我

1.配偶与他人持续共同居住,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属于婚姻关系中的法定过错行为,作为无过错方的丈夫,在离婚时有权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分为物质和精神两部分,物质赔偿针对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精神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所受精神痛苦的弥补。

3.主张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仅单独要求赔偿而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需收集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比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协议、影像资料、证人陈述等,用以证明过错行为的存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26-01-08 21:19:3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配偶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过错行为,丈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这一义务,属于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的丈夫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两部分:一是物质损害赔偿,针对因过错方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针对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进行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丈夫主张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仅单独主张而不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此外,丈夫应注意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证据收集的有效方向和赔偿主张的具体方式,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2026-01-08 19:29:35 回复
咨询我

配偶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丈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物质损害赔偿针对过错方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为调查过错方同居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配偶过错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经济补偿。

2.把握主张赔偿的时机。丈夫主张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仅单独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

3.注重证据收集。丈夫需收集能够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比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双方共同出入住所的照片或视频、知晓情况的证人证言等,通过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支持。

2026-01-08 17:38:4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情形。作为无过错方的丈夫,在离婚时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物质损害赔偿针对因过错方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婚姻过错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经济补偿。

(3)丈夫主张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仅单独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该赔偿请求。

(4)丈夫应注意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如租房合同、反映同居状态的照片或视频、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丈夫在收集证据时需通过合法途径,避免非法获取证据导致证据无效;同时需在离婚诉讼中同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可单独主张,以免错失权利主张时机。

2026-01-08 15:42:11 回复

属于非法同居,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