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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伙人私自动用公款要怎么办

尚** 广东-江门 合伙联营咨询 2026.01.08 08:20:24 450人阅读

遇到合伙人私自动用公款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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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遇到合伙人私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可先固定证据,再协商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协商无果可诉讼解决;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可报案;有协议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遵守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挪用合伙企业财产。发现合伙人私自动用财产,先固定证据是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与合伙人协商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能借助司法力量维护企业权益。若合伙人挪用数额较大且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而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您在合伙企业中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

2026-01-08 12:4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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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私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是违反规定且损害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权益的行为,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查核企业账目,收集转账记录、支出凭证等材料。
-先与该合伙人协商,要求返还挪用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求赔偿。
-协商不成,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
-若挪用数额较大且构成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协议有相关约定的,优先按协议处理。

2026-01-08 12:3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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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现合伙人私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时,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比如查看企业账目,收集对方动用财产的转账记录、支出凭证等。
2.与该合伙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归还挪用的财产,若企业因此遭受损失,还需让其赔偿。
3.若协商没有结果,其他合伙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到法院起诉,要求该合伙人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
4.若该合伙人挪用财产数额较大,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可能构成犯罪,其他合伙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若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擅自处分企业财产有规定,应按协议处理。

2026-01-08 10:5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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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发现合伙人私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首要任务是固定证据,像查核企业账目、收集转账记录和支出凭证等,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2)与涉事合伙人协商解决是较为温和的方式,要求其返还挪用财产,若有损失还需赔偿。
(3)协商不成,其他合伙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和承担赔偿责任。
(4)若挪用数额较大且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优先按协议处理。

提醒:遇到此类情况,务必及时收集证据。不同合伙协议约定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0:1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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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证据方面,仔细查核企业账目,全面收集动用财产的转账记录、支出凭证等,确保证据完整有效。
(二)协商解决时,明确要求合伙人返还挪用财产,若有企业损失,要求其赔偿。
(三)协商不成,其他合伙人可依据法律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符合条件,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优先按协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里虽未直接针对挪用财产,但体现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的原则,与合伙协议优先处理的解决方案相契合。

2026-01-08 10:02:02 回复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某合伙人因与另一合伙人不和,赌气将对方为合伙定购的一批原材料低价处理。事发后,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根据私自处理财产合伙人的交待,找到第三人,要求其原价退回原材料,或按市场价格补足差额。显然这一做法是不妥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上述交易中,处理财产的合伙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是合法的,在正常情况下,合伙人与第三人交易,第三人没有了解该合伙人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交易行为的义务,只要他能确信该交易是真实的,实际执行不损害自己的利益,他即可实施。因而在这一交易中,第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合伙企业也不得要求其无偿返回其财产或补足“差价”,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追回该产品的,可以与第三人协商,在弥补其交易损失的情况下予以收回或“买回”该产品。当然,这里讲的第三人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以他不知情为前提的,即他对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事前不知道,属善意第三人,倘若他明知该合伙人的行为属报复行为,或者与该合伙人相互串通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他就是知情或恶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仅可以以此与之相对抗,要求其返回财产或补足差价,而且有权依法追究该第三人的责任。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某合伙人因与另一合伙人不和,赌气将对方为合伙定购的一批原材料低价处理。事发后,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根据私自处理财产合伙人的交待,找到第三人,要求其原价退回原材料,或按市场价格补足差额。显然这一做法是不妥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上述交易中,处理财产的合伙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是合法的,在正常情况下,合伙人与第三人交易,第三人没有了解该合伙人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交易行为的义务,只要他能确信该交易是真实的,实际执行不损害自己的利益,他即可实施。因而在这一交易中,第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合伙企业也不得要求其无偿返回其财产或补足“差价”,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追回该产品的,可以与第三人协商,在弥补其交易损失的情况下予以收回或“买回”该产品。当然,这里讲的第三人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以他不知情为前提的,即他对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事前不知道,属善意第三人,倘若他明知该合伙人的行为属报复行为,或者与该合伙人相互串通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他就是知情或恶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仅可以以此与之相对抗,要求其返回财产或补足差价,而且有权依法追究该第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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