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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网贷,夫妻另一方是否会被连带起诉

何** 北京-延庆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08 07:47:37 383人阅读

一方有网贷,夫妻另一方是否会被连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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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方网贷另一方是否被连带起诉,取决于该网贷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债共签、一方事后追认、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形。若一方以个人名义网贷,另一方未签字或追认,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此为个人债务,另一方通常不会被连带起诉。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另一方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审查债务性质,若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遇到此类债务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2026-01-08 12: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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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网贷是否导致另一方被连带起诉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网贷未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通常不会被连带起诉;若构成,另一方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夫妻双方应明确各自债务情况,避免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背负过多债务。
-若遇到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情况,被起诉方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日常生活中,对于可能涉及共同债务的事项尽量采用共债共签方式,明确债务性质。

2026-01-08 11:1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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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网贷会不会让另一方被连带起诉,关键看这笔债务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得符合这些情况:夫妻一起签字确认债务、一方事后认可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但钱用在了家庭日常开销上;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如果网贷是以一方个人名义借的,另一方没签字也没认可,钱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那这就是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担责,一般不会被连带起诉。
3.要是债权人说这是共同债务,还拿出证据证明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上,那另一方可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4.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来判断债务性质,要是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就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会不会被连带起诉,就看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026-01-08 11:0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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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网贷是否使另一方被连带起诉,关键看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几种情形,包括共债共签、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2)若网贷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另一方既没签字也未追认,且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此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一般不会被连带起诉。
(3)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时,另一方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审查债务性质,若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若遇到类似网贷债务纠纷,需留意收集债务用途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债务性质。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0:4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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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想因对方网贷被连带起诉,要确保自己未对该网贷签字或事后追认,且该网贷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二)若债权人主张网贷是共同债务并起诉双方,被起诉方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08 08:49:28 回复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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