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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赔偿标准是多少

饶* 浙江-嘉兴 商标咨询 2026.01.08 05:35:03 351人阅读

侵犯注册商标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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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优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提醒:
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留存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相关证据,以支撑赔偿主张;若证据收集存在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2026-01-08 11:0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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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可通过被侵权期间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商品的合理利润计算。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利益可通过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计算。

(三)若前两者均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若上述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五)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按前三种方式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的赔偿。同时,赔偿数额需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6-01-08 09:5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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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优先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若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就以侵权方通过侵权获得的收益为准;这两项都算不清时,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故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在上述方式算出的数额基础上,乘以一到五倍。同时,赔偿需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调查费、律师费等。

若权利人损失、侵权方获利、商标许可费均无法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不超过五百万元的赔偿。

2026-01-08 09:0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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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依次确定;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基础上加罚一至五倍;均无法确定时,法院最高判五百万元,赔偿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法律解析:
商标侵权赔偿的确定遵循明确的顺序。首先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标准,这是最直接反映权利人受损情况的方式。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体现填补损失的原则。若前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计算。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长期大规模侵权等,可在上述确定数额的一倍到五倍之间增加赔偿,强化对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此外,赔偿数额需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法院会结合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遇到商标侵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主张赔偿数额,有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2026-01-08 07:1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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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确定需遵循特定顺序,优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按侵权人获利,仍无法确定则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五倍赔偿,同时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若所有依据均无法确定,法院可在五百万元以下裁量。

1.优先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需结合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下滑、利润减少等直接损失情况确定,这是最能体现侵权损害程度的核心标准。

2.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按侵权人获利计算。统计侵权人通过使用侵权商标获得的销售收入、利润等数据,明确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3.前两种方式均不可行时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根据商标许可的范围、期限、费用标准等因素,选取合理倍数作为赔偿依据。

4.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可增加赔偿。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情节判断恶意程度,赔偿数额可提升至原计算结果的一倍到五倍。

5.赔偿需包含维权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调查取证、诉讼等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

6.所有依据均无法确定时由法院裁量。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在五百万元以下作出判决。

2026-01-08 05:50:50 回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6)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问题解答如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因为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会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能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际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就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面来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这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较,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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