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当事人或家属可收集对应证据材料,如证明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客观材料、追诉时效已过的相关证明、特赦令文件等,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符合法定不起诉的具体理由。
(二)若希望争取酌定不起诉,需主动向检察院提供能证明犯罪情节轻微的材料,包括自首、立功的相关记录,退赃退赔的凭证,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以证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三)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可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证据存在的具体问题,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条不完整等,请求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几种明确情形,包括行为情节极轻微、危害小到不被认定为犯罪,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罪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无人告诉或已撤回告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检察院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若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觉得证据不够、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仅一次补充侦查就发现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补充的必要时,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各自对应不同法定情形。
法律解析: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形。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院可自主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适用于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形。若遇到与不起诉决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不同类型对应不同的法定适用情形,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1.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包括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没有告诉或已撤回告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况。这类不起诉是检察院必须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具有裁量空间。
2.酌定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若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起诉。这种不起诉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需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3.证据不足不起诉适用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或者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这类不起诉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错误追诉。
法律分析:
(1)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特定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等。
(2)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自主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针对两种情况,一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二是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
提醒: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对应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若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针对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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