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长期有效,直至被依法推翻。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否定其内容,就可以作为处理事故相关纠纷的依据。
(二)若对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要明确复核请求、异议理由及支持理由的主要证据。
(三)复核审查后,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不存在上述问题,则维持原认定结论。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固定有效期,它是记载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责任划分的证据,只要未被依法推翻,其证明效力就持续存在。
若对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应包含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复核后,若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或程序违法等情形,会责令原单位重新调查认定;无上述问题则维持原结果。
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明确有效期,作为认定事故事实成因及责任的证据,未被依法推翻则证明效力持续存在;若对认定书有异议,需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解析: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官方认定,属于法定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会因时间流逝自然消失,只要未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否定或推翻,就可一直作为证明事故情况的依据。若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对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上一级交管部门审查后,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不存在上述问题,则维持原认定结论。如果在处理交通事故相关纠纷时,对认定书的效力或复核流程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存在明确的有效期限制,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文书,本质属于证据范畴,只要未被后续法定程序依法推翻,其证明效力会一直保持。
1.若当事人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要清晰载明复核请求、具体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
2.经上一级部门复核,若发现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认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并作出认定。若复核未发现上述问题,则维持原认定书的内容。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文件,属于证据范畴,并无明确有效期规定。只要该认定书未被依法推翻,其证明效力将持续存在。
(2)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复核请求、异议理由及主要证据。
(3)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复核后,若发现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会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若不存在上述问题,则维持原认定结果。
提醒: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需严格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将无法启动复核程序;不同案件细节差异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建议就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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