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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查审查轮查分别是什么

尹** 天津-南开区 办案流程咨询 2026.01.07 07:20:17 363人阅读

走查审查轮查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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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合规初步筛查场景,可采用走查方式。组织人员快速对特定事项进行实地或书面检查,快速发现明显问题,初步评估状况。
(二)当涉及行政许可、司法证据等法定程序时,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进行。有权主体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结论性意见。
(三)在监管领域,为确保所有对象都能接受检查,可采取轮查方式。按照固定周期或顺序对不同对象轮流开展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026-01-07 11: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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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走查、审查和轮查是不同的核查方式,区别在于程序深度、覆盖范围及适用场景。
法律解析:
走查具有流动性和初步性,用于快速发现明显问题和初步评估状况,像合规初步筛查。审查是全面深入核查,是法定程序,要依据法律法规给出结论性意见,是法律程序核心,如行政许可和司法证据审查。轮查按固定周期或顺序轮流检查不同对象,强调覆盖性和常态化,用于监管避免遗漏。不同的核查方式在不同场景发挥着重要作用,适用场景、程序深度和覆盖范围的差异决定了它们的使用。若对这些核查方式在具体事务中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7 10: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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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查、审查和轮查均为核查方式,核心区别在于程序深度、覆盖范围及适用场景。走查初步性强,审查全面深入,轮查强调覆盖与常态化。
2.对于走查,在开展时可提前制定简要的检查清单,重点关注易发现的明显问题,提高走查效率。在合规初步筛查场景中广泛应用,能快速对整体情况有初步了解。
3.进行审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组建专业的审查团队,保证核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行政许可、司法证据等关键法律程序中,确保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实施轮查需合理制定周期和顺序,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系统,保证所有对象都能按时接受检查,避免监管漏洞,可在监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2026-01-07 08:3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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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查:是相关人员对特定事项做初步的实地或书面检查,特点是流动性强、初步性明显,目的是快速找出明显问题或对状况做初步评估,常应用于合规初步筛查等情况。
2.审查:是有权力的主体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深入核查的法定程序,要根据法律法规给出结论性意见,是法律程序里的关键环节,像行政许可审查、司法证据审查等就是如此。
3.轮查:是按照固定周期或顺序,对不同对象轮流进行的检查,注重覆盖范围和常态化,常用于监管领域,保证所有对象在一定周期内都能接受检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这三种都是不同场景下的核查方式,主要区别体现在程序深度、覆盖范围和适用场景上。

2026-01-07 08:0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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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走查具有流动性和初步性,重点在于快速发现明显问题或初步评估状况,通常用于合规初步筛查等场景,它是一种较为宽泛、初步的检查方式。
(2)审查是法定程序,有权主体会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结论性意见,是法律程序的核心环节,在行政许可、司法证据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3)轮查强调按照固定周期或顺序对不同对象轮流检查,具有覆盖性和常态化特点,主要用于监管领域,防止监管出现遗漏。

提醒:在不同核查场景中,要准确区分走查、审查和轮查的适用情况。若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或不确定核查方式是否合规,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08:00: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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