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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与其前任一起做生意怎样维权

雍** 河南-许昌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07 06:05:19 336人阅读

老公与其前任一起做生意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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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婚姻关系里,若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经营生意,其对应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2)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披露生意经营、财务及收益分配情况。若丈夫擅自转移、处分共同财产或隐瞒收益,妻子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3)若双方协商不成,妻子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分割生意收益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即便不离婚,存在法定重大理由时,也能单独提起共有财产分割之诉。
(4)妻子需收集相关证据,像出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来支撑自身主张。

提醒:收集证据要注重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解决办法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1: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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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性质,若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生意出资,对应的股权或投资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平等处理权。
(二)要求丈夫披露生意经营、财务及收益分配情况,若丈夫擅自转移、处分或隐瞒收益,可向法院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
(三)协商不成,离婚诉讼中可主张分割生意收益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离婚但有重大理由,可单独提起共有财产分割之诉。
(四)注意收集出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证据支撑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6-01-07 10:5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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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依据民法典维护在丈夫生意经营相关财产上的权益,能要求披露信息,对不当行为可请求确认无效及赔偿,还可在不同情形下主张分割财产。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对生意的出资,其股权或投资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本人有平等处理权。本人有权了解生意经营、财务及收益分配情况。若丈夫擅自转移、处分共同财产或隐瞒收益,本人可请求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若协商不成,离婚诉讼时可主张分割生意收益对应的共同财产份额;不离婚但有重大理由,也能单独起诉分割共有财产。本人要注意收集出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证据支撑主张。若在处理此类财产权益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帮助。

2026-01-07 09:4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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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关系里,若丈夫经营生意的出资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人有平等处理权。若丈夫擅自转移、处分共同财产或隐瞒收益,本人可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离婚诉讼中可主张分割生意收益对应的共同财产份额,不离婚但有重大理由也能单独提起共有财产分割之诉。
2.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要求丈夫披露生意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收益分配情况;二是收集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以支撑主张。

2026-01-07 09: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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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你能维护自身权益。
其一,在婚姻存续期内,若你丈夫用于生意经营的出资源自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应的股权或投资权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对这部分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其二,你有权利让丈夫公开生意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和收益分配情况。要是丈夫私自转移或处分共同财产,或者隐瞒收益,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定其行为无效,还能要求他赔偿损失。
其三,若双方协商无果,在离婚诉讼时,你能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生意收益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不离婚,但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理由,也能单独起诉分割共有财产。
最后,你要留意收集相关证据,像丈夫的出资凭证、生意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等,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2026-01-07 08:04:10 回复

  维持判决与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区别:  1、维持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2、履行判决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针对的是。3、确认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主要存在于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效果,撤销或变更已无意义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经结束的案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包括: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发育那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撤消判决意味着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对的监督和制约。撤消判决分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4、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诉讼不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对变更处罚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以满足行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一、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一)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二)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的界限这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客观方面主要区别是,前者特指在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过程中偷逃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而后者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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