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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赔时数额标准具体是多少

林* 广东-潮州 刑事赔偿咨询 2026.01.06 18:29:12 320人阅读

退赃退赔时数额标准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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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赃退赔数额标准并不统一固定,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核心基准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实际价值或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退赃数额要和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赃款赃物金额一致,包含货币以及财物的市场价值;退赔适用于赃款赃物被挥霍、损毁或无法追回的情况,数额按照犯罪时赃款赃物的市场价值或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直接损失计算。
2.在共同犯罪里,各行为人退赃退赔数额可按其参与犯罪的赃款赃物份额确定,也可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总额不能超过犯罪所得总额或被害人损失总额。
3.具体数额需依据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所得数额、物价鉴定意见或被害人提供的损失证明等证据来认定,以此实现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和对犯罪行为的惩戒。

解决措施和建议:
-侦查机关应全面细致查明犯罪所得数额,确保证据准确充分。
-物价鉴定机构要客观公正进行鉴定,提供合理的市场价值参考。
-被害人需妥善保存损失证明等相关证据。

2026-01-06 23: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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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赃退赔没有统一的数额标准,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核心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实际价值,或者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2.退赃数额要和犯罪人实际拿到手的赃款赃物金额一样,这里面既包括钱,也包括财物按市场算出来的价值。
3.如果赃款赃物被花掉、弄坏或者追不回来了,就得进行退赔。退赔数额按照犯罪时赃款赃物的市场价值,或者被害人因为犯罪受到的直接损失来算。
4.在共同犯罪里,每个犯罪人的退赃退赔数额可以按照他们参与犯罪所涉及的赃款赃物份额来定,也可以一起承担退赔责任,但加起来不能超过犯罪所得总额或者被害人的损失总额。
5.具体退赃退赔数额要根据侦查机关查清楚的犯罪所得数额、物价鉴定结果,或者被害人给出的损失证明等证据来认定,这样既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能惩戒犯罪行为。

2026-01-06 21: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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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退赃退赔数额没有统一标准,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核心是犯罪所得实际价值或被害人实际损失。
(2)退赃数额要和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赃款赃物金额相符,涵盖货币和财物的市场价值。
(3)当赃款赃物被挥霍、损毁或无法追回时适用退赔,按犯罪时市场价值或被害人直接损失计算数额。
(4)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可按参与份额确定退赃退赔数额,也可能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总额不超犯罪所得或被害人损失总额。
(5)具体数额需依据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所得、物价鉴定意见或被害人损失证明等证据认定。

提醒:不同案件退赃退赔情况复杂,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21:3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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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退赃数额时,要准确计算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赃款赃物金额,包含货币和财物按市场价值核算的部分。
(二)若赃款赃物已被挥霍、损毁或无法追回,按犯罪时赃款赃物的市场价值或被害人直接损失进行退赔。
(三)在共同犯罪里,各行为人可按参与犯罪的赃款赃物份额确定退赃退赔数额,也可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总额不超犯罪所得或被害人损失总额。
(四)具体退赃退赔数额依靠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所得数额、物价鉴定意见、被害人损失证明等证据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26-01-06 20:3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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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退赃退赔数额无统一标准,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核心基准是犯罪所得实际价值或被害人实际损失。
法律解析:
退赃数额要和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赃款赃物金额一致,涵盖货币及财物的市场价值。若赃款赃物被挥霍、损毁或无法追回,则适用退赔,按犯罪时市场价值或被害人直接损失计算数额。在共同犯罪里,各行为人可按参与份额确定退赃退赔数额,也可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总额不超犯罪所得或被害人损失总额。具体数额需依据侦查机关查明的犯罪所得数额、物价鉴定意见或被害人提供的损失证明等证据来认定,这样能弥补被害人损失并惩戒犯罪行为。若遇到涉及退赃退赔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6 20:09:13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法释[2004]19号)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下,具体的金额应由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来确定,并不是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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