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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轻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陈* 内蒙古-赤峰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6 07:13:13 428人阅读

面部轻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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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面部轻伤用于确定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依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确定,包含多项赔偿项目,具体数额结合实际因素确定,建议做伤残鉴定并依实际损失索赔。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面部轻伤的伤情鉴定结论主要用于确定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有其独立的规定。赔偿项目涵盖了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面部损伤构成伤残,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也在赔偿范围内,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与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标准以及年龄有关。若面部损伤影响容貌,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具体赔偿数额要结合实际医疗支出、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因素。鉴于赔偿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3:3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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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轻伤的伤情鉴定用于确定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要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项目包含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面部损伤构成伤残,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有相应标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另外,面部损伤影响容貌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解决措施和建议:具体赔偿数额受实际医疗支出、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因素影响,建议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实际损失来主张赔偿。

2026-01-06 13: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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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轻伤是伤情鉴定结果,主要用于判定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2.赔偿项目涵盖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受伤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3.如果面部损伤导致伤残,还得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从定残那天起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要是面部损伤影响了容貌,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5.具体的赔偿金额要结合实际的医疗支出、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因素来确定。建议去做伤残鉴定,然后根据实际损失来索赔。

2026-01-06 11: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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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面部轻伤的伤情鉴定用于确定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要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涵盖了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若面部损伤构成伤残,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以及年龄有关。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赔偿年限,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3)面部损伤影响容貌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医疗支出、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因素确定。

提醒:面部损伤赔偿涉及多方面因素,建议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依据实际损失主张赔偿,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10:5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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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受面部轻伤,先积极治疗,保存好各类医疗费用的票据,如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票据,这是主张医疗费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整理因受伤误工的相关证明,比如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间和扣发工资的证明,以此确定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
(三)及时申请伤残鉴定,若构成伤残,按照规定计算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四)因面部损伤影响容貌,可准备好相关证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06 09:02: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面部轻伤害赔偿标准脸部轻伤害鉴定标准建议您参考以下内容: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二)头、手、会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面部轻伤害赔偿标准脸部轻伤害鉴定标准建议您参考以下内容: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二)头、手、会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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