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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再交回该如何定罪

谭** 天津-塘沽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05 10:14:19 364人阅读

侵占公司财产再交回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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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需满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条件,只要行为人完成非法占有行为且数额达标,犯罪即已既遂,事后交回财产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2)侵占后交回财产属于退赃情节,该情节仅会在法院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不能改变已构成犯罪的事实。

(3)侵占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数额较大,未达此标准的不构成犯罪,但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主张损失赔偿。

提醒:
即使事后交回侵占的公司财产,仍可能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妥善处理。

2026-01-05 17: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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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判定。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犯罪即已既遂。即使事后将财产交回,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二)退赃的量刑影响。事后交回财产属于退赃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一情节,可能对行为人从轻处罚,但不能改变其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

(三)未达数额标准的处理。若侵占财物价值未达六万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并主张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05 15: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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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即便事后归还,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是因为当非法占有行为完成且数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犯罪即已成立,归还行为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主动退还侵占的财物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退赃情况,可能对行为人适当减轻处罚。

若侵占数额未达规定的较大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主张赔偿相应损失。

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为侵占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

2026-01-05 14:2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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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侵占公司财产即使事后交回,若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仍构成职务侵占罪,退赃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既遂标准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并达到数额较大,事后交回财物不影响犯罪成立,但退赃情节会被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可能从轻处罚。其中,侵占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若侵占数额未达六万元,不构成犯罪,但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主张赔偿损失。若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行为性质及应对措施。

2026-01-05 12: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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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后即使交回,仍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一旦非法占有行为完成且数额达标,犯罪即已既遂,事后退赃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仅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1.犯罪既遂的认定不受退赃影响。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就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退赃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无法改变犯罪成立的事实。

2.退赃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退赃的主动性、退赃的完整程度等因素,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不会因此免除刑事责任。

3.数额未达较大标准时的处理方式。若侵占财物价值未达到六万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并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4.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2026-01-05 10:53:0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二)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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