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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哪个用于要账更有利

郑* 吉林-松原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05 14:13:29 446人阅读

借条与欠条哪个用于要账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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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借贷行为时优先选择出具借条。借条直接明确借贷关系,无需额外举证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多样,可能涉及买卖、劳务等,若后续维权需举证证明欠条背后的具体关系,增加举证难度。

(二)出具借条时可根据情况约定还款期限。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主张还款时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出具之日起算,借条的时效计算更灵活,利于债权人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05 17: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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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时选择借条更有利。借条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来自借款行为;欠条的形成原因多样,如买卖、劳务等,需额外举证说明欠款背景,增加要账难度。

借条的诉讼时效更灵活。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时效从到期日起算;未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时效从首次主张权利时开始。欠条若未约定还款时间,时效从出具当天起算,易错过维权时机。

借贷时建议出具借条。清晰的借条能减少争议,其直接性和时效灵活性可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让后续要账过程更顺畅。

2026-01-05 16:3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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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发生借贷行为时,建议出具借条而非欠条,借条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及诉讼时效计算上更有利,便于后续要账。
法律解析: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能明确体现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额外举证基础法律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多样,可能源于买卖劳务等其他关系,债权人需举证证明欠条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方面,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应给予合理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还款时起算。欠条若未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从出具之日起计算。因此借条在时效上更灵活,更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如果对借条的规范书写或借贷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2026-01-05 15: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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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使用借条进行要账通常比欠条更具优势,能更直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借条的法律关系更明确。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清晰体现因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需额外举证基础法律关系。而欠条的形成原因多样,可能涉及买卖劳务等多种非借贷关系,债权人需举证证明欠条背后的具体法律关系,增加了维权难度。

2.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更灵活。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主张还款时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债权人可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相对更严格。

3.发生借贷行为时应优先出具借条。出具借条时,需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确保内容清晰无歧义。同时,要妥善保管借条原件,以便在需要时作为直接有效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5 14: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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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条更易证明借贷关系。借条直接表明借贷关系,无需额外举证基础法律关系。欠条的形成原因多样,可能涉及买卖劳务等其他关系,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需举证证明欠条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增加了维权的举证难度。

(2)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更灵活。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提醒:
发生借贷行为时,建议优先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若已持有欠条,需注意收集欠条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05 14:39:5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股权变更后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拥有的财产权。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属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属公司所有。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也将其股权所对应的股东针对公司的财产权益、管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了。也即股权转让价款中应该包含未分配利润的对价,不能另行核算。如果依据公司章程,符合条件的股东作出决议,在股权转让前实施利润分配,股东获得红利,而公司的资产价值相应减少,股权转让价款也会相应减少。如不进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股权转让时,转让方纳税按照其增值额缴纳所得税,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数额一并作为应税所得;如实施利润分配,则转让方分得的红利纳入转让方整体汇算清缴范畴。如转让方其他业务亏损,先进行利润分配,可达到一定节税效果。这是个复杂税法问题,操作之前,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和评估。二、股权转让的手续怎么办理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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