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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完成后保证人能不能追偿

蒲** 内蒙古-兴安盟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4 18:22:47 300人阅读

破产重整完成后保证人能不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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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破产重整完成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应详细了解重整计划中债务人的债务范围,避免承担超过该范围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要准确记录承担责任的金额,并与重整计划中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金额进行核对。
(三)若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超过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人债务范围,在追偿时需充分认识到超过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应合理提出追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无需再清偿,所以保证人追偿范围不能超出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人债务部分。

2026-01-04 22: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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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重整完成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追偿范围以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人债务范围为限。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不过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保证人追偿时,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实际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对于重整计划中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承担,保证人也不能就该部分追偿。若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超过债务人依据重整计划应承担的金额,超过部分的追偿请求不会获得支持。
如果在破产重整及保证责任追偿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026-01-04 22:0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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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完成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不过追偿范围受重整计划限制。民法典赋予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无需再清偿。所以保证人追偿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实际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对重整计划中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用承担,保证人也无权追偿该部分。若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超过债务人依重整计划应承担的金额,超出部分的追偿请求不会获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保证人在提供保证前,应详细了解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明确债务人的债务范围。
-承担保证责任时,严格以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人债务范围为限,避免承担超出该范围的责任。
-若对追偿范围存在疑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04 20:1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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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结束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过追偿范围受重整计划约束。
2.按照民法典,保证人担责后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债务人对重整计划里减免的债务不用再还。
3.所以,保证人追偿范围不能超过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实际要承担的债务。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用承担,保证人也不能就这部分追偿。
4.若保证人担责金额超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应担债务金额,超出部分的追偿请求不会被支持。
5.总之,保证人能追偿,但要以重整计划确定的债务人债务范围为限。

2026-01-04 19:5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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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2)然而在企业破产重整场景中,依据企业破产法,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无需再清偿。
(3)所以,保证人追偿范围受重整计划限制,不能超出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实际应承担的债务部分。若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高于债务人依重整计划应担债务金额,超出部分追偿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提醒: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应详细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明确追偿范围。不同破产重整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04 19:18: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破产重整时保证人的责任和追偿权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参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债权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和相关答复给出了答案。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的请示([2003]民二他字第49号)指出,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概括以上规定,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尚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应正确理解、慎重对待。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妥善的处理办法是保证期间不论债务人是否破产,债权人都应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便是发出催款函,也会起到保证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效果。二、实际操作中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讼的时间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讼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在全额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或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三种做法:1、不予受理,告知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保证人。2、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正常受理后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3、正常审理,但判决保证人附条件、附期限承担责任,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偿部分承担责任。以上处理方式,均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的精神。(二)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讼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破产时,案件已经审结,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又可以申请对保证人采取执行措施。2、债务人破产时,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该诉讼继续进行。那么,如何判决呢是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责任对此,实践中一些仍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判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责任。也有例外,一些认为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前已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仍判决保证人承担现实责任,且判决生效后可以对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关于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也就是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不能以对债务人的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只有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才能就清偿部分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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