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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强制执行可以执行对方工资么

马* 广东-肇庆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04 17:36:05 493人阅读

进行强制执行可以执行对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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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执行前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有权对其工资中应履行义务的部分进行扣留或提取。

(二)了解保留费用规则。执行工资时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该费用由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配合法院推进执行。债权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工作单位等线索,助力法院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月划扣相应工资至指定账户。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026-01-04 22: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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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依法扣留或提取未履行义务者的部分工资收入。

执行工资时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金额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法院会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单位按月从工资中划扣相应款项。

债权人可提供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线索,配合法院推进执行工作。

2026-01-04 21: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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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强制执行时可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但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执行工资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必要措施。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执行人家庭人口数量、扶养义务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应保留的费用金额。具体执行流程中,法院会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协助按月划扣相应工资至指定账户。债权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等线索,配合法院推进执行工作。如果在强制执行工资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帮助。

2026-01-04 20:5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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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必须保留其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

1.法院会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协助按月划扣工资中用于履行义务的部分。划扣金额的确定会综合当地生活水平、被执行人家庭扶养人数等实际情况,确保留存足够的基本生活费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需求。

2.债权人可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明细、工作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效线索,帮助法院精准锁定执行标的,提高执行效率,加快债权实现的进程。

3.若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核定的保留生活费用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上家庭扶养情况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等材料,由法院依法重新审查并调整留存金额。

2026-01-04 19:0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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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工资收入。这一措施是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

(2)执行工资过程中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院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执行人家庭人口数量、有无特殊扶养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的费用金额,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法院会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单位需按通知书要求按月划扣被执行人工资中相应部分至法院指定账户,不得无故拒绝协助执行义务。

(4)债权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工作单位信息等线索,配合法院推进执行程序,提升执行效率。

提醒:
债权人应积极收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具体线索并提交法院;被执行人若对保留的生活费用数额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交家庭情况证明申请调整。

2026-01-04 17:38:01 回复

解答如下,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询问执行进度。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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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8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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