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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所得首饰离婚归谁

蹇* 天津-宝坻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4 11:04:35 308人阅读

结婚时所得首饰离婚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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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首饰,属于受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受赠方所有。

(二)婚后购买或受赠的首饰,若无特别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三)婚后购买或受赠的首饰,若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婚后获得的首饰若具有特定纪念意义且明确归一方所有,比如传家宝性质且赠与时指定给一方,倾向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6-01-04 14:1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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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首饰,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受赠方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购买或受赠的首饰,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归属。

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首饰,比如明确只赠与一方的传家宝类物品,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配。

2026-01-04 13: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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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时所得首饰的离婚归属需分情况认定,婚前赠与的归受赠方个人所有,婚后无特别约定的通常为共同财产,有特定纪念意义且明确归属一方的可能为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因此婚前赠与的首饰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购买或受赠的首饰,若夫妻双方未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归一方所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若首饰具有传家宝等特定纪念意义且明确归一方所有,因其与人身紧密关联或具有特殊价值,法院可能倾向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如果对首饰的归属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符合自身情况的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04 12:5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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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所得首饰的离婚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并非所有首饰都按同一标准处理。

1.婚前赠与的首饰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如果首饰是一方在婚前赠与另一方的,无论价值高低,都属于受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受赠方所有,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2.婚后无特别约定的首饰视为共同财产。婚后购买或受赠的首饰,若双方未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归属,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处理该首饰;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首饰可能归一方个人所有。若首饰具有特殊纪念价值,比如属于家族传家宝且明确指定给一方,或仅与一方个人身份、经历相关,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由该方单独享有。

2026-01-04 12:3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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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首饰,属于受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受赠方所有。婚前赠与的首饰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已完成财产权利转移,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2)婚后购买或受赠的首饰,若双方未对财产归属作出特别约定,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通过协议确定首饰归属;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具有特定纪念意义且仅与一方相关的首饰,如明确指定给一方的传家宝性质首饰,即使婚后获得,也可能被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此类首饰的归属判断会结合其纪念价值、赠与方明确意图等因素综合考量。

提醒:离婚时涉及首饰归属争议,建议保留购买凭证、赠与协议等能证明首饰来源及归属的证据,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1:49:54 回复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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