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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再次起诉分割财产不

黄** 浙江-丽水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4 05:41:52 432人阅读

离婚后还能再次起诉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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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情形。其一,若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起诉。其二,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之后可起诉分割,法院确认属于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会依法处理。其三,协议离婚后,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欺诈、胁迫,应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不过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不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若遇到离婚财产分割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6-01-04 10: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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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依法可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具体情形。一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行为,可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再次分割;二是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一方可起诉分割,经审查确属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法分割;三是协议离婚后,若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欺诈胁迫为由起诉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需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起诉要提供证据证明主张事实,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及时留意财产状况,发现对方有不当行为及时收集证据。
-对于未分割财产要尽快整理相关财产凭证并起诉。
-若认为受欺诈胁迫签订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准备证据起诉。

2026-01-04 09:0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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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能依法起诉,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有三种情况。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想侵占自己财产的行为,可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财产。从发现这种行为起三年内,都能提起诉讼。
2.离婚时若有部分共同财产没分割,之后一方以还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分割,法院查证确实是离婚时没涉及的共同财产,就会依法分割。
3.协议离婚后,要是一方觉得签财产分割协议时被欺诈、胁迫,想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要在离婚登记日起一年内起诉。
要注意,起诉时得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说的事,不然可能因为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结果。

2026-01-04 08:1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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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若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己方财产的行为,可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这是为了保障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恶意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
(2)若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分割,经法院审查确认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会依法予以分割,确保双方共同财产得到合理分配。
(3)协议离婚后,若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欺诈、胁迫为由起诉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需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醒:离婚后起诉再次分割财产,需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主张事实,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同案情法律适用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6: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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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等侵害财产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在发现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二)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整理好能证明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材料,向法院起诉分割。
(三)协议离婚后因受欺诈胁迫想重新分割财产,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并准备好受欺诈胁迫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04 06:09:17 回复

解答如下,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二、财产分割遵循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三、财产分割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一般来说,财产分割后时间上的交付和交付的方式由男女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需一次性付清吗,这是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如果离婚协议中提及离婚后财产可分期付清,那么分期也是可以的,只要把对方应得的部分最终全都归还于对方都是可以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而定的,法律上并没有做明确要求。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遗产;4、其他共有财产。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1、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2、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3、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4、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附:1、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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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20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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