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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商标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连续3年停止使用。也就是说连续3年未使用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商标局在进行撤销之前有一个待审过程,您可以提供在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您的材料能证明您在使用,商标局是无法撤销您的商标的。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商标未使用的理由的解答。谢谢阅读!
2018-04-09 10:39: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