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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后不还会不会构成侵占罪

周*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6.01.03 07:10:11 422人阅读

挪用资金后不还会不会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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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范围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而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不包含需利用职务便利接触的单位资金。

(3)主观目的与行为本质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目的是暂时使用单位资金,无永久占有意图,即便后期未归还,行为本质仍属挪用;侵占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永久占有财物,行为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转为己有且拒不交还。

(4)定罪适用情形不同。挪用资金罪需满足三种情形之一: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条件。

提醒:
若涉及单位资金被挪用或相关行为,应及时固定职务关系、资金流向等证据,区分行为性质选择合适法律途径,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罪名差异及法律后果。

2026-01-03 12: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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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后不还一般不构成侵占罪,而是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暂时使用单位资金,主观上无永久占有意图;即使后续未归还,只要初始行为属于挪用(而非初始即意图永久占有),通常仍按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区分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的关键要点。主观目的上,挪用是暂时使用,侵占是永久占有;主体上,挪用资金罪限于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侵占罪为一般主体;行为对象上,挪用针对单位资金,侵占针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行为方式上,挪用是利用职务便利转移资金使用,侵占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为己有。

(三)单位应对建议。若发现资金被挪用,应及时收集证据(如资金流转凭证、行为人职务范围证明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办案机关查明行为人主观意图,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6-01-03 11:5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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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归还,通常不按侵占类犯罪处理,而是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相关犯罪。这类行为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满足数额较大且超过一定时间未归还,或者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等条件。

侵占类犯罪的核心是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比如代为保管的物品、他人遗忘或埋藏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而挪用资金的本质是暂时使用单位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意图,这是两者最关键的区别。

正因为挪用资金没有永久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即便后期拒不归还,也一般不会转化为侵占类犯罪,而是根据挪用资金的具体情节,按挪用资金相关犯罪追究责任。

2026-01-03 11:2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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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挪用资金后不还一般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侵占罪。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侵占罪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挪用资金的本质是暂时使用单位资金,无永久占有意图;侵占则是意图永久占有合法持有的财物。因此,挪用资金后不还通常是挪用行为的延续,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2026-01-03 10: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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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后不还一般不构成侵占罪,而是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这是因为两个罪名在行为目的、主体范围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需明确区分以准确认定。

1.明确罪名认定的关键差异。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三种情形,核心是暂时使用资金而非永久占有。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主体不限于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对象也更宽泛。

2.单位应加强资金风险防范。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定期核查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并制止异常挪用行为,从源头降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3.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涉案行为。若发现挪用资金情况,单位需第一时间固定资金转账记录、审批文件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回被挪用资金。涉案人员应主动归还挪用资金,配合相关调查工作,争取依法从轻处理。

2026-01-03 08:37:27 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二)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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