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剩余房贷处理要依据房屋性质和还贷情况。对于一方婚前签合同、用个人财产首付并贷款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协议不成时房屋归登记方,剩余房贷是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房贷是共同债务。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婚前购买房屋的情况,双方应保留好首付支付凭证、还贷记录等,以便确定补偿金额。
-婚后购买房屋,双方协议时要明确房产归属和房贷承担。若协议不成走诉讼程序,应积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无论哪种情况,夫妻内部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要书面化,一方代偿后及时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1.离婚时,剩余房贷怎么处理,要根据房屋性质和还贷情况来定。
2.要是房子是一方婚前签的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办贷款,且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要是双方协议不成,房子就归登记方,剩下的房贷算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要给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
3.若房子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房贷就是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协商房子归谁、房贷谁来承担。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把房子判给一方,让其继续还房贷,并且补偿另一方房产现值减去剩余房贷后的相应份额。
4.夫妻之间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银行。如果一方替另一方还了贷,之后可以按照约定向另一方追讨。
法律分析:
(1)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并贷款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协议不成时,房屋归登记方,剩余房贷是登记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
(2)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房贷为共同债务。双方可协议房产归属和房贷承担,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房产归一方,由其继续还贷,并补偿另一方房产现值减去剩余房贷后的相应份额。
(3)夫妻内部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银行,若一方代偿可依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提醒:离婚处理房贷问题较复杂,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婚前一方签订合同买房,首付及贷款用个人财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若无法达成协议,房屋归登记方,剩余房贷是登记方个人债务,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房贷是共同债务。双方可协议房产归属和房贷承担,若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房产归一方,由其继续还贷,并补偿另一方房产现值减去剩余房贷后的相应份额。
(三)夫妻内部对房贷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银行,一方代偿后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论:
离婚时剩余房贷处理分情况,婚前一方首付贷款买房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协议不成房屋归登记方,剩余房贷为其个人债务;婚后购房属共同财产,剩余房贷是共同债务,可协议处理,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内部约定不影响银行,代偿方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个人财产首付贷款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从物权登记和出资情况看,协议不成时房屋归登记方,剩余房贷自然成为登记方个人债务,同时登记方要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补偿。而婚后购买的房屋,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房贷也为共同债务。双方可先协议房产归属和房贷承担,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不过夫妻内部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间有效,不能对抗银行,若一方代偿后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如果您在离婚房贷处理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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