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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子女钱是否算作资产转移

杨** 吉林-松原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2 16:03:51 483人阅读

转给子女钱是否算作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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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父母想转给子女钱且避免被认定为资产转移,应确保是基于真实意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在无债务纠纷、婚姻无财产分割争议时进行赠与。
(二)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向子女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应及时收集证据,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
(三)在离婚纠纷中,另一方若发现对方转移共同财产给子女,可向法院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6-01-02 22: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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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转给子女钱是否构成资产转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无恶意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赠与不构成,存在逃避债务、侵占共同财产等恶意情形则可能构成。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基于真实意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构成法律禁止的资产转移。但如果债务人在有到期债务时,为逃避债务无偿或低价把财产转给子女,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夫妻一方在离婚纠纷中为侵占共同财产将财产转给子女,就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资产。对于前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对于后者,转移财产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少分或不分。判断关键在于转移行为有无恶意、是否损害他人权益。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2 20:5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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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给子女钱是否构成资产转移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父母出于真实意愿,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合法民事行为,不算法律禁止的资产转移。若存在特定情形,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资产。
2.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包括:债务人在有到期债务时,为逃避债务无偿或低价向子女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夫妻一方在离婚纠纷中,为侵占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子女。
3.对于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判断资产转移的关键在于转移行为有无恶意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解决措施和建议:父母在向子女转钱时,应确保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损害他人权益;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资产迹象,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公平分割。

2026-01-02 19: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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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给子女钱是否算资产转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父母是真心想把财产给子女,并且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这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算法律禁止的资产转移。
2.有两种情况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资产。一种是债务人有到期债务,为了躲债,把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给子女,让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实现。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在离婚纠纷里,为了多占共同财产,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子女。
3.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财产时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4.判断是不是资产转移,关键看转移行为有没有恶意,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026-01-02 18:2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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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转给子女钱不一定构成资产转移。若父母出于真实意愿,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子女,这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2)存在一些情形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资产。比如债务人在有到期债务时,为逃避债务无偿或低价向子女转让财产,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夫妻一方在离婚纠纷中,为侵占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子女。
(3)依据民法典,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离婚时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财产分割时可能少分或不分。关键在于判断转移行为有无恶意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醒:在进行财产转移时,要确保行为无恶意且不损害他人权益,有债务或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尤其要谨慎,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可咨询进一步判断。

2026-01-02 16:44:48 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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