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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被指侵权时,可依据多种法定事由抗辩。包括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或商品服务不类似、在先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原告商标失效以及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等情况。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应首先全面对比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分析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不构成近似或不类似的情况。
-若存在在先使用情况,需收集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就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证据,以便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若属于正当使用,要明确所使用内容为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是描述性正当使用。
-对于权利用尽抗辩,要保存好商品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处合法取得的渠道证据。
-及时关注原告商标状态,若发现其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可作为有力抗辩理由。
-若属于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如个人使用或新闻报道评论中的合理引用,要证明使用的非商业性质和合理性。
2026-01-02 16: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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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被指侵权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
1.标识及商品差异:若被控标识和注册商标在读音、外形、含义上区别显著,或者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毫无关联,就不满足商标侵权的条件。
2.在先使用情况:要是被控使用行为早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并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那么可以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3.正当使用理由:如果使用的是商标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是直接体现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词汇,这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4.权利用尽情形:若被控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处获得的,后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5.原告商标状况:要是注册商标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原告就没有权利主张侵权。
6.非商业使用情况:像个人使用、新闻报道评论中的合理引用等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026-01-02 15:2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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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标识与商品差异抗辩:当被控标识和注册商标在音形义上差异大,或所涉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无关联,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2)在先使用抗辩:若被控使用行为早于商标申请日,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3)正当使用抗辩:使用商标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表示商品特点的词汇,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4)权利用尽抗辩:被控商品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合法取得,后续销售不侵权。
(5)原告商标失效抗辩:若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原告无权主张侵权。
(6)非商业性合理使用抗辩:如个人使用、新闻报道评论中的合理引用等非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
提醒:不同商标侵权案件情况复杂,适用的抗辩事由可能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应对。
2026-01-02 15:1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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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商标被指侵权时,可从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度以及所涉商品服务的类似性判断。若两者标识音形义差异大,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无关联,可不构成侵权。
(二)若被控使用行为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进行在先使用抗辩。
(三)使用商标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等特点的词汇,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可进行正当使用抗辩。
(四)若被控商品通过合法渠道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处取得,后续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可进行权利用尽抗辩。
(五)若注册商标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原告无权利基础主张侵权。
(六)个人使用、新闻报道评论中的合理引用等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026-01-02 13: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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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标被指侵权时,可从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不近似或商品服务不类似、在先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原告商标失效、非商业性合理使用这六方面进行抗辩。
法律解析:
商标侵权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若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在音形义上差异大,或所涉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无关联,就不构成侵权。若使用行为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且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使用商标中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通过合法渠道从商标权人处取得商品后的销售不侵权。若原告商标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其无权利主张侵权。个人使用、新闻报道评论中的合理引用等非商业性使用也不构成侵权。这些法定抗辩事由为被指控侵权者提供了合法的维权途径。如果遇到商标侵权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应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12:00: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