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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

吉* 河南-南阳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02 10:55:39 377人阅读

哪些情形是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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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三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需依法律明确规定认定。
法律解析:法律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对物权等的侵害,保障物权的正常行使,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侵害持续而无法有效制止。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性和稳定性,其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维护物权的确定性和交易安全。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涉及身份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不适用诉讼时效可确保权利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对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能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4: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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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前三项涉及物权保护、身份权保障等基本权利,因其权利性质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目的是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需依法律明确规定认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涉及上述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当事人,应了解自身权利,在权益受侵害时及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法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情形的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
-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01-02 13: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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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有几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类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物权是基本权利,不能让诉讼时效影响其保护,要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具有稳定性和绝对性,若受诉讼时效限制,会损害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财产秩序稳定。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同样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涉及身份权保障,身份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关乎权利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伦理道德,不能因诉讼时效而无法主张。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要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来认定。这类请求权需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能确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以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2026-01-02 11: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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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若适用,可能使侵权行为持续存在,严重损害权利人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保障物权稳定是法律重要任务,若适用诉讼时效,会动摇物权基础。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些费用关乎权利人基本生活保障和人格尊严,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不应受诉讼时效约束。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需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认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提醒:遇到以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虽不受时效限制,但仍要及时主张权利。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法律适用,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1:0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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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侵害、妨碍或危险情况,可直接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无需担心诉讼时效问题。比如房屋被他人堆放杂物妨碍通行,可立即要求对方搬走。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若财产被他人占有,可随时请求返还财产。像房产被非法占用,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返还。
(三)涉及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支付问题,权利人可随时请求支付。例如子女可随时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四)对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需仔细查找法律明确规定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26-01-02 10:56:1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1、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2、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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