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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期限担保人咋担责

吴** 山东-日照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02 06:03:38 330人阅读

借条无期限担保人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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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需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二)关于担保责任,若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方面,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6-01-02 11:4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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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担保责任方面,若未明确保证方式,默认按一般保证处理;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追款,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两种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借条无还款日期的,从债权人给的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下债权人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下未要求保证人担责的,保证人的责任依法免除。

2026-01-02 11:1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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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期限借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并给予合理准备时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起算六个月,期间内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属于无期限借条,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还款,但需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关于担保责任,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一般保证;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同时或单独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期间方面,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借条无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也随之开始计算。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在无期限借条的还款或担保责任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2 09:4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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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但需预留合理的准备时间。担保责任方面,若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计算需区分情况。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3.在保证期间内,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免除保证责任。

2026-01-02 08:4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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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但需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合理准备时间的确定需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债务人实际履约能力等因素,确保债务人有足够时间筹措资金履行义务。

(2)担保责任认定方面,若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若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无期限时,主债务履行期限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也从此日开始计算六个月。

(4)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同样免除责任。

提醒:
借条无期限时,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涉及担保的需注意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丧失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同案情的处理细节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方案。

2026-01-02 08:01:23 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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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中无还款期限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专业解答借条中无还款期限担保人同样也需要承担责任的,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那么保护期为二十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时间的话,那么担保的期限就是为履行期届满的六个月之内,担保方式也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024.09.01 109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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