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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祖父母可取得孩子抚养权

霍* 江苏-扬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2 02:12:57 363人阅读

哪些情形下祖父母可取得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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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祖父母取得孩子抚养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二是父母在世但侵害子女权益被撤销监护资格,同时祖父母需有监护能力且抚养利于孩子。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者均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可作为监护人取得抚养权。若父母虽在世,但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后,会指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为监护人,祖父母从而取得抚养权。不过,祖父母自身要具备监护能力,并且其抚养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孩子抚养权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07: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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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父母取得孩子抚养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二是父母在世却侵害子女权益被撤销监护资格。同时,祖父母需自身具备监护能力且抚养利于孩子成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若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相关亲属应及时沟通确定抚养事宜,必要时可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协调。
-当父母侵害子女权益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保障孩子权益。
-对于有意愿抚养孩子的祖父母,应提前评估自身经济、生活等方面条件,确保能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2026-01-02 06:2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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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获得孩子抚养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父母双亡或都没有监护能力。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要是父母没办法尽到监护责任,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就能成为监护人,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其二,父母还在世,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孩子,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经过相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法院会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为监护人,祖父母从而获得抚养权。
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得自身有监护能力,并且由他们抚养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好处才行。

2026-01-02 05:4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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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父母双方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依据民法典,父母本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可成为监护人并取得抚养权。
(2)若父母在世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后,指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为监护人,祖父母也能取得抚养权。同时,祖父母自身需具备监护能力,并且其抚养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提醒:祖父母争取抚养权需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2 04: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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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父母双方均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祖父母可主动向相关部门表明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申请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取得抚养权。
(二)若父母在世却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祖父母可在此时积极争取,证明自身有监护能力且抚养孩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权益,从而获得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6-01-02 03:37:48 回复

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最高人民: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 [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最高人民: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度往往不次于父母子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照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子女。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意但无能力监护和抚养。另一方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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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2 68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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