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后不能再参与该部分遗产继承。
(二)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就被放弃的份额协商分配。
(三)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均等分配等原则判决。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分配。放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后不能再参与该部分遗产继承。
2.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协商分配被放弃的份额,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一般均等分配。
3.对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结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分配,放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明示,之后不能再参与该部分遗产继承,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协商分配放弃份额,协商不成由法院按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有明确的时间和形式要求,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后,该继承人便丧失对这部分遗产的继承资格。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先自行协商被放弃份额的分配,若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依据相关原则判决。如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对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若您在遗产继承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后,其份额按法定继承规则分配。放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后不能再参与该部分遗产继承。
1.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协商分配被放弃的份额,协商能体现继承人意愿,达成各方都接受的结果。
2.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院遵循均等分配等原则,一般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同时,会考虑特殊情况,对生活困难又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对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少分或不分。
法律分析:
(1)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有严格要求。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后便不能再参与该部分遗产继承。
(2)当有继承人放弃后,剩余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先协商分配被放弃的份额。这种协商分配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能灵活处理遗产问题。
(3)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介入。法院判决遵循一定原则,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会考虑特殊情况。如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对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
提醒:
放弃继承权需谨慎,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形式作出表示。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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