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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可不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陈** 贵州-毕节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2.31 13:50:43 374人阅读

二审期间可不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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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一般不可以直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在二审程序中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通常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就该新增请求另行起诉。这一处理方式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避免因二审直接审理新增请求导致当事人失去对该请求的上诉权利。

2.不过存在例外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对该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

3.因此,在二审期间想要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建议先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沟通。若对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可由法院统筹处理;若对方不同意,当事人需就该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2025-12-31 17: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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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审期间一般不可以直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先组织调解,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会告知当事人就新增请求另行起诉。此举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避免因二审直接审理新增请求,导致当事人丧失对该请求的上诉权利。

(2)存在例外情况,若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对该请求一并作出裁判。因此,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想要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先尝试与对方进行调解沟通,若对方同意合并审理,法院会一并处理;若对方不同意,则需另行提起诉讼来主张该赔偿诉求。

提醒:
二审期间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应优先与对方协商是否同意二审一并审理,若对方不同意需及时另行起诉;不同案件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2025-12-31 17:4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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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期间若想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优先尝试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法院会先就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组织调解,若双方能达成一致,可通过调解书快速解决该诉求。

(二)若调解不成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新增请求,需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该新增请求,避免影响当事人对该请求的上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该条款内容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025-12-31 16:5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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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一般不能直接新增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出于保护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考虑,法院遇到这类新增诉求时,通常会先尝试调解,若调解失败,会建议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不过存在例外情况,若对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直接合并判决。因此,当事人想在二审追加该诉求,可先与对方沟通协商,对方同意则无需另诉,反之则需重新提起诉讼。

2025-12-31 15:1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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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二审期间一般不可以直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法院通常会先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避免因二审直接审理新增请求而导致当事人失去对该请求的上诉权。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对该请求和原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因此,在二审期间想要追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调解,若对方同意二审一并处理,法院会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若对方不同意,当事人需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该赔偿诉求。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疑问或困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2025-12-31 14:45:23 回复

对于二审能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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