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收取贿赂后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分情形判断,不同情况的法律定性和后果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收取贿赂后退还的处理需分情形认定。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勒索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收取贿赂,及时退还的,不构成受贿罪。二是主动受贿后及时退还,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无受贿故意或受贿故意已消除的,可能不按犯罪处理。三是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退还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法官可能从轻处罚。此外,司法机关在认定和量刑时,还会综合考量退还贿赂的金额、时间、方式等具体情节。若对相关情形的法律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收取贿赂后退还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定,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存在差异。
1.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勒索的情况下收取财物,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之后及时退还的,不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无主动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未获得不当利益,退还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2.若主动收取贿赂后及时退还,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或已消除受贿故意的,可能不按犯罪处理。此时退还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受贿行为的否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若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事实而退还财物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退还情节可作为量刑时的酌情从轻因素,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从轻处罚。
4.司法机关在认定和量刑时,还会综合考量退还贿赂的金额、时间、方式等具体情节,这些因素会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和最终的量刑结果。
法律分析:
(1)被勒索且未获不正当利益的退还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勒索时收取财物,若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且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罪。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无受贿故意,且未实际获得不当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主动受贿后及时退还的情况:主动收取贿赂后,在较短时间内主动退还,且能证明主观上受贿故意已消除或原本无明确受贿故意的,可能不按犯罪处理。该判断需结合退还的及时性、金额大小、退还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核心在于主观恶性的消除。
(3)因查处风险掩盖犯罪而退还的情况:受贿后,因自身或相关人员、事项被查处,为掩盖犯罪事实而退还财物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退还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可能酌情从轻处罚,因其反映出一定的悔罪表现,但不改变犯罪成立的事实。
(4)综合考量具体情节: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退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细节。例如退还是否及时、是否主动、金额是否全部退还等,这些因素均会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及量刑的轻重。
提醒:
不同情形下退还贿赂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涉及相关情况时应保留退还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等),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规避法律风险。
(一)被勒索收取贿赂且未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勒索的情况下收取财物,若未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罪。
(二)主动受贿后及时退还的情况。主动收取贿赂后,若能及时退还,反映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或者受贿故意已经消除,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三)因被查处而退还的情况。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事实而退还财物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退还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法官可能从轻处罚。
(四)司法机关综合考量的因素。退还贿赂的金额、时间、方式等具体情节,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时会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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