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日照法律咨询 > 日照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 离婚孩子判女方之后是否仍有继承权

离婚孩子判女方之后是否仍有继承权

李** 山东-日照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31 08:38:56 334人阅读

离婚孩子判女方之后是否仍有继承权

其他人都在看:
日照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日照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离婚后孩子判归女方抚养,依然对父母双方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父母离婚不会消除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也不会改变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1.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不受离婚影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种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是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基础,不会因抚养权归属变化而消失。

2.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的范围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即使孩子随女方生活,仍有权继承生父和生母的遗产。

3.遗嘱继承不直接剥夺法定继承权的资格。若父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排除孩子继承遗产,孩子无法依据遗嘱继承相应财产,但只要孩子不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其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依然存在,若遗嘱未处分全部遗产,未涉及的部分仍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2025-12-31 14:45: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都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不变。

(2)在法定继承的规则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且子女抚养权归女方,子女依旧有权在生父或生母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3)如果父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排除该子女继承遗产,那么子女无法按照遗嘱继承相应财产;但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利本身并未丧失,除非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提醒:
离婚后孩子对父母双方财产的继承权不受抚养权归属影响,若需调整遗产分配应通过合法遗嘱实现,具体权益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13:19:23 回复
咨询我

(一)离婚后孩子判归女方直接抚养,不影响孩子对父母双方财产的继承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在法定继承中,孩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若父母订立遗嘱明确排除孩子继承遗产,孩子无法按遗嘱继承该父母财产,但法定继承权不会被剥夺,除非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025-12-31 12:07:17 回复
咨询我

父母离婚后,即使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不会因此消失,孩子依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

在法定继承规则中,子女属于优先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人,这里的子女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父母通过遗嘱明确不让孩子继承自己的财产,孩子就不能按遗嘱继承,但这不会剥夺孩子的法定继承权,除非孩子出现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2025-12-31 11:49:4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离婚后孩子判归女方抚养,仍有权继承父母双方的财产,但父母通过合法遗嘱明确排除该子女继承的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即使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孩子依然可以在生父或生母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不过,如果父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排除该子女继承其遗产,那么子女无法依据遗嘱继承该部分财产,但法定继承的权利并未丧失,除非子女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您对遗产继承的具体问题存在困惑,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31 10:10:2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该解释出台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国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满足于吃饱穿暖。至于亲情赡养、精神慰藉,当时考虑尚少。而如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老年人生活条件多有改善,他们缺乏的不是物质而是精神慰藉,目前日渐增多的精神赡养案即是明证。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其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并不大。倒是在儿子亡故的情况下,儿媳能去探视,这无异能给其极大的安慰。更何况儿媳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赡养义务。是故,应当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分配给其一份遗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丧偶儿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