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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账户会怎样

王* 天津-河西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31 00:54:07 488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账户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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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账户,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能被认定为该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共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明知他人进行非法吸存仍提供账户帮助的,即便未直接参与吸存也可能担责。

不知情时提供账户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配合调查,并返还相关款项。

构成该罪的,依据涉案数额或情节轻重,会被处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罚金。

2025-12-31 06: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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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账户,若明知对方行为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并承担刑事责任;不知情提供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配合调查和返还相关款项。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若提供账户者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提供账户帮助接收或转移资金,即使未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构成共犯且达到立案标准的,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提供账户者确实不知情,则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返还通过该账户流转的相关款项。如果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责任并采取正确措施。

2025-12-31 05: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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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依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1.共犯的认定关键。判断是否构成共犯,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与行为。若提供账户者明知对方正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主动提供账户予以协助,即便未直接参与吸收资金的具体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刑罚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共犯的,若涉及数额较大,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不知情情形的处理。若提供账户者确实对对方的非法行为毫不知情,则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要求返还与案件相关的款项,以协助案件的后续处理。

2025-12-31 04:5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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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账户,若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故意体现为提供账户者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仍提供帮助,共同犯罪行为体现为提供账户这一协助行为,即便未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依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达到立案标准的,需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提供账户者确实不知情,即不清楚账户被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且需返还通过该账户流转的相关款项。

提醒:
不要随意出借或提供个人账户给他人使用,若发现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避免因疏忽卷入刑事犯罪。

2025-12-31 03: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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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明知他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切勿为其提供账户。一旦提供,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二)若不知情时提供了账户,应立即停止账户使用,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工作,同时返还通过该账户流转的相关款项,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31 02:42:53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一、本案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第三、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其次,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2、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面是一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辩护词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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