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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旅游费谁承担

赵* 吉林-白山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30 17:39:04 492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旅游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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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旅游费用的承担,首先应查看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中是否有相关约定,若存在明确约定需按约定执行。

1.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已对孩子旅游费用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双方需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不得擅自违反约定内容。

2.若协议或判决中未涉及旅游费用的承担约定,由于旅游费用不属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法定必要支出范畴,法律通常不会强制要求一方必须承担该费用。双方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协商确定费用的分担比例及具体方式。

3.若双方无法就旅游费用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法院会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及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但一般不会将旅游费用直接认定为必须支付的法定费用。

4.若其中一方自愿承担孩子旅游的全部费用,属于个人自主选择的自愿行为,法律对此不进行干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025-12-30 22: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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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优先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的约定执行。若协议或判决中明确了孩子旅游费的承担方式,双方需严格履行约定内容,不得擅自违反。

(2)无约定时,旅游费不属于孩子成长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法律不强制一方承担。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是否分担及分担比例,协商应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3)一方自愿承担全部旅游费的,法律予以认可。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状况、旅游活动的合理性、孩子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不会将旅游费认定为必须支付的费用,但会考虑公平性作出裁决。

提醒:
涉及孩子旅游费分担争议时,建议优先协商处理;若需诉讼,需准备旅游活动合理性、自身经济能力等相关证据,具体案情解决方案因人而异,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21:5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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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执行。若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孩子旅游费的承担方式,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该费用有相关判定,需严格按照约定或判决结果履行。

(二)无约定或判决时,旅游费不属法定强制承担的必要费用。孩子的必要抚养费通常涵盖生活、教育、医疗等维持正常成长的基本开支,旅游费不在此范畴内,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一方必须承担该费用。双方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协商,合理确定各自分担比例。

(三)协商不成或自愿承担的处理方式。若一方自愿承担全部旅游费,法律不干涉。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旅游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但一般不会将旅游费认定为必须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12-30 19:5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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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旅游费用的承担,优先参照双方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中的相关约定处理,只要约定内容清晰明确,就按照约定执行。

若协议或判决中未涉及旅游费用的约定,该费用不属于孩子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法定必要支出,通常不会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必须承担。

双方可主动协商费用分担方案,协商时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若其中一方自愿承担全部旅游费用,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受到干涉。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孩子的意愿等因素综合判定,一般不将旅游费认定为必须支付的费用,但会考虑合理性与公平性原则。

2025-12-30 19: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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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孩子旅游费的承担优先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约定执行;无约定时,旅游费不属于必要费用不强制承担,可协商分担或自愿承担,协商不成可诉讼由法院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离婚后孩子旅游费的承担需分情况处理,一是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旅游费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二是若无约定,旅游费不属于孩子成长的必要费用,法律不强制一方必须承担;三是双方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协商分担比例,若一方自愿承担全部费用,法律不干涉;四是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旅游的合理性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不会将旅游费认定为必须支付的费用,但会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作出裁决。若你对具体情况的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解答。

2025-12-30 18:47:56 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合同变更后,谁来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你好,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分则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不同地区的法官判案时也出现诸多差异。第一,旅游者的违约。旅游者的违约依时间可分为旅游开始前的违约与旅游开始之后的违约。由于旅游涉及交通、膳宿、导游等服务,并且旅游合同一般都具有团体性,旅游开始前,旅游社有许多准备工作,如代办出国手续、预订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续。而旅行社办理这些手续,需要旅游者协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证件。当旅客不进行协助,并经旅行社于合理期限催告,旅游者仍不行使这些义务将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开始之后,旅游者违反约定,任意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约定义务,如守时、准时义务,从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旅行社的违约。由于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旅行社要从事旅游业务。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行业特许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旅游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为旅游合同,因而此类情况不存在违约问题。旅行社的违约,也可依时间划分为旅行开始之前的违约和旅行开始之后的违约。  (一)旅游开始之前旅行社应按约为旅客购买车票、机票、门票、餐票、住宿凭证等各种有价票证,对这些有价值标证要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还应当向方旅客告知旅游地的风俗习惯、特别法律规定、气候状况等附随义务,违反这此义务,旅游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条和第60条要求具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旅游开始之后,旅行社应该按法定或约定向旅客提供服务,并且应该保证旅游服务所应具备通常价值或约定品质,如不具备,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生活中,旅游社由于人员、财力业务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难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全部提供,常常要与其他企业合作如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住宿娱乐企业、旅游资源经营管理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并不是旅游合的当事人,依合同的权对性原则,也不受旅游合同的约呸,但这些企业与旅游社或有长期合作业务、联营或偶然的合同关系,从而依法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深感棘手,依笔者之见,对此类问题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企业之间存在联营或委托业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旅客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直接请求旅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在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有过错的相关企业求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旅行社与这些企业不存在上述关系,旅客因这些企业服务不合法定或约定而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向这些加害企业主张求偿权,依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应予以协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过错时,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游者则可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  另外,当旅行社私自转让旅游业务而致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或由于第三人在旅游服务方面缺陷而使旅客来未能享受旅游合同的旅游服务,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质量很差的旅游服务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与旅行之间则可以按协议约定处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游者主张抗辩、除非该与转包经旅客书面同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旅游合同绝大多数为格式条款合同,旅行社经常运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并且这些条款多半是通过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加入合同。笔者认为,对这些免责条款,应当基于强化保护弱者一方旅游者利益以及要求,由司法机关作出限制解释,从而促使旅游纠纷正确解决,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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