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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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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约定到子女30岁怎么算

李** 山东-日照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30 19:51:20 437人阅读

抚养费约定到子女30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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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约定到子女30岁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按比例给付,能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也考虑了父母经济状况。
(2)支付期限从约定开始至子女30岁,期间情况变化时可调整。子女因生活成本增加、患病上学等可要求增加,父母经济变差也可要求减少,体现了公平和灵活性。
(3)支付方式可协商,定期给付利于资金合理安排,一次性给付能避免后续纠纷。

提醒:
签订抚养费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未来可能的变化,明确调整条件和方式。若出现纠纷,因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22: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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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抚养费数额
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按其月总收入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计算支付期限
从约定支付抚养费开始,到子女30岁为止。

(三)调整抚养费
当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原定数额,子女可要求增加;父母经济状况变化,也可要求适当减少。

(四)支付方式
双方协商支付方式,如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12-30 20:5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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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按月总收入20%-30%给;养多个孩子,比例可提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定。
2.支付期限:从约定起支付到子女30岁。若原定费用不够,或子女需求增加,可要求加钱;父母情况变化,也能申请减钱。
3.支付方式:双方协商,可定期给,也可一次性付清。

2025-12-30 20:4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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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抚养费约定支付到子女30岁,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支付期限从约定起至子女30岁,期间可依情况增减,支付方式可协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对于有固定收入者,按一定比例给付是常见方式,能保障抚养费的合理与稳定;无固定收入者参照相关标准确定,也体现公平原则。支付期限约定到子女30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在履行过程中,因生活情况变化,子女或父母可要求增减抚养费,以适应实际需求。支付方式协商确定,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若在抚养费的确定、支付或调整等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20: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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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费约定到子女30岁是基于双方意愿的安排,但需合理确定数额和支付方式。数额可依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相关标准。支付期限从约定起至子女30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签订详细书面协议,明确抚养费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若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合理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定期对抚养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障子女权益和父母合理负担。

2025-12-30 20:00:02 回复

解答如下,  1、20%-30%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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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成年子女抚养费约定到多少岁?

    专业解答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024.06.16 40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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