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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还能不能让女方还钱

付* 内蒙古-乌海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30 14:06:34 386人阅读

离婚之后还能不能让女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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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离婚后能否要求女方还款,关键在于明确债务性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仍需共同偿还,一方承担后可按约定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若债务是女方个人债务,如婚前产生未用于婚后生活、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离婚后可要求女方单独偿还。

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离婚后无权要求女方偿还。

债务性质需结合产生时间、用途、双方约定判断;有争议时,可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2025-12-30 17: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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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能否要求女方还钱需根据债务性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女方个人债务男方可要求其偿还,男方个人债务则无权要求女方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男女双方都有偿还义务,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偿还责任后,可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若债务属于女方个人债务,比如女方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个人债务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偿还该债务。若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则男方不能要求女方偿还。判断债务性质需结合债务产生时间、用途、双方是否有约定等因素。若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如果您对债务性质判断存在疑问,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30 15:4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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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女方偿还债务,关键在于该债务的性质认定。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即便离婚仍需共同偿还,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可依据双方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若债务为女方个人债务,例如女方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个人债务等情形,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偿还该债务。

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则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偿还,该债务应由男方自行承担。

判断债务性质需结合债务产生的时间、实际用途、双方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因素综合分析。若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025-12-30 14:5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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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男女双方均需承担偿还义务。共同债务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偿还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2)若债务属于女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男方可要求女方偿还。个人债务包括女方婚前所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个人债务的情况。

(3)若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偿还。个人债务包括男方婚前所负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与女方无关的债务等情况。

(4)若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可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债务用途证明等证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综合债务产生时间、用途、双方约定等因素判断债务性质并作出判决。

提醒:
判断债务性质需依赖充分证据,建议在债务争议发生后及时留存相关凭证,若协商无果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025-12-30 14:3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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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男女双方均需承担偿还义务。共同债务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一方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二)若债务是女方个人债务,离婚后男方可要求女方单独偿还。个人债务包括婚前产生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或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个人的债务。

(三)若债务是男方个人债务,离婚后不能要求女方偿还。

(四)对债务性质有争议时,应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30 14:28:5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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