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伤残鉴定未达十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受害人仍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的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来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受害人可先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在赔偿主张过程中遇到协商障碍、费用计算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伤残鉴定未达十级并不意味着无法获得赔偿,受害人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损失。若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医疗费的计算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规收款凭证为依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定具体金额。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需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收入状况则需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3.护理费的确定需综合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若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若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则需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需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上的时间、地点需与就医记录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具体金额,计算期限以受害人实际住院天数为准。
6.营养费需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和给付期限,以满足受害人康复所需的营养补充为原则。
7.受害人可先与侵权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过程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应得的赔偿。
法律分析:
(1)伤残鉴定未达十级不影响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等合理支出。
(2)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确定,确保费用与事故伤害直接关联。
(3)误工费依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参考医疗机构证明,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考虑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就医或转院费用计算,需持有正式票据且票据信息与就医情况相符。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7)受害人可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提醒:
受害人主张赔偿时需保留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凭证,不同案情的赔偿计算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维权途径
受害人可先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专业解答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涵盖: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具体评定依据医学诊断、功能障碍程度及生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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