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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谁起诉谁掏钱吗

苟** 湖北-荆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01:10:47 424人阅读

离婚是谁起诉谁掏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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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由原告先预交案件受理费。每件案件的基础费用在50元到300元之间,若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无需额外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加收费用。

2.不过最终的费用承担方并非固定为起诉方。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承担或双方共同分担。

3.若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诉讼费用的负担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作出决定。因此,并非谁起诉就一定由谁支付费用,最终承担情况需按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结果来定。

2025-12-30 06: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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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诉讼中原告需先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最终费用承担由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并非一定由起诉方承担。
法律解析:
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交。一般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最终费用承担并非固定由起诉方承担。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负担或双方分担。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用的负担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因此,离婚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需依据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结果确定。如果对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0 04:5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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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交,但最终承担方并非固定为原告,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规则。离婚诉讼启动时,一般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先行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推进诉讼程序的必要环节之一。

2.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需交纳50元至300元的基础费用。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无需额外交纳费用;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5%的比例交纳额外费用。

3.案件受理费的最终承担方式。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并非固定由起诉方承担。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定费用由一方单独负担或双方共同分担。若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诉讼费用的负担可由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法院作出决定。

2025-12-30 03:1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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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费用标准为每件50元至300元,若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无需另行交纳;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案件受理费的最终承担方并非固定为原告。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负担或双方分担。

(3)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用的负担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提醒:
起诉离婚时原告需先行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最终费用承担需依据法院判决或双方调解协商结果确定,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提前了解费用计算标准。

2025-12-30 02: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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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交。一般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额外交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案件受理费的最终承担方并非固定为原告。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一方负担或双方分担。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协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5-12-30 02:13:14 回复

在民事赔偿中,鉴定费是没有规定的,应该是由申请鉴定方支付。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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