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立有数份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时,无论遗嘱形式如何,均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内容作为执行依据。
若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对遗嘱中对应部分内容的撤回。
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效力,即便之前有公证遗嘱,后续订立的合法遗嘱只要时间更晚,就按后者执行。
所有涉及的遗嘱都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比如立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结论: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权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若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即使存在公证遗嘱,也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是按照最后订立的遗嘱执行。例如,遗嘱人先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后又立一份代书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另一个子女,若两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的代书遗嘱为准。但所有遗嘱都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等。如果对遗嘱效力或执行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当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无论是否包含公证遗嘱,均以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为准。遗嘱人有权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其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视为对该部分内容的撤回。
1.订立遗嘱时需确保符合法定要件,包括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避免因形式或实质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2.变更或撤回遗嘱时,建议直接订立新遗嘱明确变更内容,或通过实施相反民事法律行为撤回,比如原遗嘱指定房产给他人后又出售该房产,即视为撤回该部分内容,避免口头变更缺乏证据的问题。
3.定期梳理已立遗嘱内容,及时更新不符合当前意愿的部分,妥善保管所有遗嘱文本并告知信任的人存放位置,减少遗嘱冲突引发的争议,确保最后订立的遗嘱能顺利执行。
法律分析:
(1)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无论遗嘱的形式如何,只要后续遗嘱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就优先执行最后一份遗嘱。
(2)遗嘱人有权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回或变更可通过订立新遗嘱实现,也可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该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即使存在公证遗嘱,若之后订立了其他合法形式的遗嘱且内容冲突,仍按照最后订立的遗嘱执行。
(4)遗嘱生效需满足法定要件。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这些要件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提醒:
订立遗嘱时需确保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若存在多份遗嘱,应注意内容冲突情况及订立时间顺序,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遗嘱效力。
(一)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即使之前订立过公证遗嘱,只要之后又订立了其他形式的合法遗嘱且内容冲突,就按最后一份遗嘱执行。
(二)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遗嘱相关内容。例如遗嘱约定将房产留给特定人,但遗嘱人之后将该房产出售,就视为撤回了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的内容。
(三)上述规则的前提是每份遗嘱均合法有效。遗嘱需满足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条件,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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