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可以延期办理领证手续,但存在三十日的期限限制,超过该期限将无法直接办理,需重新启动离婚登记流程。
要准确把握两个关键期限。离婚冷静期本身为三十日,届满后还有三十日的领证申请期,需清晰区分这两个阶段的时间范围,避免因混淆期限导致流程重置。
在领证申请期内及时提交申请。若双方确认仍有离婚意愿,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领证申请,确保手续顺利完成。
错过领证期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一旦超过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未申请,原离婚登记申请将视为撤回,若仍想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三十日的冷静期。
提前规划领证时间。在冷静期内可提前沟通确定领证的具体日期,避免因行程冲突或其他突发情况错过申请期限,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成本。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有三十日的期限可以申请领取离婚证,该期限自冷静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领取离婚证的申请。
(2)若双方未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亲自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若双方仍希望办理离婚登记,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
提醒: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注意在三十日内及时办理离婚证领取手续,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前期申请失效,需重新走离婚登记流程及冷静期。
(一)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仍想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并经历离婚冷静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有三十天的领证窗口期,这段时间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属于冷静期后的延展办理阶段。
若超过该三十天未申请领证,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若想继续办理离婚,需重新提交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后的延展并非无限期,最长只能在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完成领证手续,超出期限则需重新走离婚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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