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以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时,通常具备法律效力。
1.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这类文书属于公文书证,其认定的事实经过法院法定审理程序确认,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有效减轻举证方在相关事实方面的举证负担。
2.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判决书中已确认的事实,则法院可能不采纳判决书中的相关事实认定。此时,判决书在该部分事实的证明力会被相反证据所否定。
3.判决书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并非绝对。举证方需确保所用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涉及的事实与当前案件具有关联性;反驳方则应积极收集有力证据,以推翻判决书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无需就此事实额外举证。根据法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免证事实范围。
(2)判决书具有公文书证的性质,其认定的事实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后续相关诉讼中,法院一般会优先认可判决书中已确认的事实,这能有效减轻举证方的举证压力。
(3)若另一方持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则该部分事实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这意味着,判决书作为证据的效力并非绝对,存在被反驳的可能性。
提醒:
若对方以判决书作为证据,自身需注意是否有相反证据可推翻其中确认的事实,如有应及时收集提交;若无相反证据,需正视该证据的证明力,做好相应诉讼准备。
(一)判决书作为证据原则上有效。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这能减轻举证方的举证负担。
(二)若另一方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则该部分事实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生效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时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文书中确认的基本事实,提出方无需额外举证证明,除非对方能拿出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这些事实。
判决书属于公文书证,其记载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较高可信度,后续相关诉讼中使用该文书可减轻举证方的证明责任。不过,若另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判决书中的事实有误,法院可能不会采纳该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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