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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借款人妻子有责任吗

赖** 湖北-宜昌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9 02:18:58 468人阅读

离婚借款人妻子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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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借款人的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已经离婚,妻子仍需承担偿还责任;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无需承担责任。

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类债务,即使双方离婚,妻子依然要承担偿还责任。

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妻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2025-12-29 07:3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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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仍需承担偿还责任。共同意思表示体现了双方对债务的认可,即便婚姻关系解除,该责任也不会消失。

(2)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有偿还责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合理支出,这类债务虽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视为共同债务。

(3)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此类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需求,债权人缺乏相关证据时,妻子不承担责任。

提醒:
债权人出借资金时,若希望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应要求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夫妻离婚时需明确债务性质及分担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025-12-29 06:1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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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离婚后妻子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二)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仍有偿还责任。

(三)若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29 05:5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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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是一方在事后明确表示认可的,即便两人已经离婚,妻子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离婚后妻子依旧要履行还款义务。

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且金额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同时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经营,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产生,那么离婚后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2025-12-29 04:4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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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借款人妻子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上述情形的债务,即便双方离婚,妻子仍需承担偿还责任。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若您对债务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判断和指导。

2025-12-29 03:44:3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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