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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诈骗能判几年

甯** 山东-潍坊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28 17:07:53 325人阅读

众筹诈骗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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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筹诈骗按诈骗罪处理。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三千到一万属“数额较大”,三万到十万属“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自行确定标准。量刑会考虑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2025-12-28 22: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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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众筹诈骗按诈骗罪论处,依据诈骗数额不同量刑不同,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不同刑罚区间,且各地区数额标准有差异,量刑还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众筹诈骗以诈骗罪论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可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各地区会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同时,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若遇到众筹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或想进一步了解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8 21:4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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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诈骗以诈骗罪论处,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及情节而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均有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依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标准,法院量刑还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
1.公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众筹项目,仔细核实项目真实性与发起人信息。
2.众筹平台应加强审核,建立严格风控机制,对项目进行充分调查与监督。
3.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维护市场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

2025-12-28 20:3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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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众筹诈骗按诈骗罪论处,量刑根据诈骗财物数额及情节而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各地区会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法院量刑时还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提醒:
参与众筹要谨慎核实项目真实性,遇到疑似众筹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9: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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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众而言,参与众筹前要仔细核实项目真实性和发起人背景,查看项目详细资料、发起人的信用记录等。
(二)若发现众筹项目有诈骗嫌疑,应及时向相关平台举报,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众筹平台要加强审核,对项目发起人的身份、项目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12-28 17:52: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有哪些模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形式进行融资,股权融资是合法的。但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公开广告、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否则构成非法发行股票。股权众筹多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以大部分的股权众筹都不合法。向特定个人宣传公司并邀请其对公司进行投资是合法的,但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卖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卖股票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均属于非法发行股票。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权众筹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股权众筹的构成和规则(一)构成1、项目方:有项目缺乏资金2、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3、平台方: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IndieGogo、Kickstarter国内: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4、第三方支付: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共同利益,将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的双方利益)(二)规则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3、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4、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5、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6、股权众筹不是捐款,是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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