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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结算驳回诉请怎么办

刘* 广东-韶关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2.28 09:20:01 382人阅读

双方未结算驳回诉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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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因双方未结算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可通过查看判决明确理由、上诉、申请再审或协商结算后重新起诉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首先需查看判决书,明确驳回的具体理由与法律依据。一是若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应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提交能证明存在结算义务及具体金额的证据,包括合同交易记录往来函件等,以支撑上诉主张。二是若已超过上诉期,可考虑申请再审,但需满足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三是可尝试与对方重新协商结算,若达成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对方不履行时可依据协议重新向法院起诉。若对上述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或证据准备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8 14: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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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未结算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需先明确驳回的核心原因再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首先要仔细查阅法院判决书,明确驳回诉请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是后续采取行动的基础。

2.若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且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准备充分的新证据,比如能证明双方存在结算义务及具体结算金额的合同文本、交易流水记录、往来沟通函件等,以此支撑上诉主张。

3.若已超过上诉期限,可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需满足法定条件,比如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或者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4.也可以尝试与对方重新启动结算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并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对方拒绝履行该协议时,可持结算协议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2-28 12:3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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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看法院判决书,明确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了解法院认定双方未结算的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2)若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且仍在上诉期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准备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应结算义务及具体结算金额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易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等,以支持上诉主张。

(3)若已超过上诉期限,可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4)尝试与对方重新协商结算事宜,若双方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可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若对方未按协议履行,可依据该结算协议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提醒:
因未结算被驳回诉请后,应及时收集和固定结算相关证据,避免错过上诉期限;协商结算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以便后续主张权益。

2025-12-28 12: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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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判决书明确驳回细节。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确认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例如是否因缺乏结算依据、证据不足以证明结算金额等,同时明确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为后续行动提供针对性方向。

(二)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若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需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补充能证明双方存在结算义务及具体金额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交易凭证、往来沟通记录等,以支持上诉主张。

(三)过上诉期可申请再审。若已超过上诉期,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可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尝试协商结算。主动与对方沟通,重新协商结算事宜,若达成书面结算协议,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可依据该协议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12-28 10: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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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查阅法院判决书内容,明确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后续采取措施提供清晰方向。

若认为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且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准备好能证明应结算及具体金额的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交易记录、往来函件等,以支撑上诉主张。

若已过上诉期,可考虑申请再审,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比如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或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

还可尝试与对方重新协商结算事宜,若达成一致的结算协议,可按协议履行;若对方不遵守协议,可依据该结算协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2-28 09:35: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业主不办房产证,要求双倍赔偿被驳回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时擅自加盖两层,规划局对此行为处罚后作出保留使用的决定,土地管理局据此准许对加层违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后,业主入住近两年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却以预售房屋时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房产商双倍赔偿房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1997年12月,李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当时房地产公司明确其出售的房屋具备预售条件,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销售,同时出示了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是并未明示加层部位房屋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预售许可手续,李女士所购买的房屋正属于该楼盘的加层部分。签约后,李女士交纳了全部购房款。1998年11月,北京市某区规划管理局发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将1号至4号楼加盖两层增加面积3500平方米。由于所增加建筑面积系违法建设,予以罚款,但保留使用。1999年4月,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处罚后并决定保留使用之日起,即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认为该房产公司销售的违规加层房屋已经被处罚过,同意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此期间,李女士得知自己所买的房屋签约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但并未提讼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1年9月,李女士入住所购置房屋并进行了装修。2003年7月,李女士将房地产公司至,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加层没有办理销售手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公开出售违法建设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李女士以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双倍赔偿房款及装修费、利息等共计118万余元。一审审理后,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查明,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由于违规加层房屋全部售出,故不存在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问题。经审理,一中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售给李女士的房屋属于违反规定加层的,而且当时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明,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但李女士得知情况后,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入住并装修所争议房屋,故该房产公司售房行为不构成欺诈。现李女士入住购置的房屋已经成为现房,并得到规划管理部门保留使用的意见,且房屋管理有关部门已批准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不存在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问题。但李女士拒绝办理,以该公司至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缺少合同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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