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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宝宝一般离婚抚养权归谁

侯* 广东-惠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8 07:11:59 312人阅读

刚出生的宝宝一般离婚抚养权<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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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宝宝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规定基于婴儿对母亲生理和情感的特殊依赖,母亲抚养更利于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2.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3.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尽量减少争执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若父亲主张例外情形,需提前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得到法院认可。

2025-12-28 13: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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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离婚时,刚出生的子女因不满两周岁,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直接抚养。这一规定基于婴儿对母亲生理及情感的依赖需求,母亲直接抚养更符合婴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

(2)若母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具备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提醒:
父母离婚涉及婴儿抚养权纠纷时,母亲应注意自身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父亲主张抚养权需提供相应证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28 13:0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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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刚出生的宝宝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这是考虑到婴儿对母亲生理和情感上的需求,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

(二)若母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父亲的请求。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025-12-28 11:4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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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婴儿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通常优先归母亲。这是因为婴儿阶段对母亲的生理哺乳、情感陪伴有天然依赖,母亲直接抚养更符合其成长需求和健康利益。

若母亲存在特定不宜抚养的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会支持。例如母亲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不适合与婴儿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义务,而父亲要求抚养;或其他导致婴儿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

2025-12-28 09:4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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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刚出生的宝宝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母亲存在特定例外情形时,父亲可请求直接抚养。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考虑到婴儿对母亲生理和情感上的需求,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不过存在例外情况,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若遇到抚养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2-28 07:58:33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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