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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离婚是否得有证据

曾* 天津-津南区 离婚咨询 2025.12.28 08:19:28 312人阅读

被告不同意离婚是否得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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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可围绕夫妻感情基础进行说明,像讲述相识相恋过程,表明婚前有足够了解,感情基础深厚。
(二)阐述婚后共同生活状况,列举双方在生活中相互扶持、关爱等事例,体现婚姻关系和谐。
(三)强调有无和好可能,比如提及近期双方的积极交流、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等,证明感情并未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即若原告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被告通过陈述事实反驳离婚主张具有合理性。

2025-12-28 12: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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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里,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必专门举证。
2.原告要对夫妻感情破裂举证。被告若不同意,可从感情基础、婚后生活、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答辩反驳。
3.比如讲婚前了解充分、婚后感情深厚,近期交流好、家庭稳定无矛盾。这不算严格举证,只是陈述事实。
4.若原告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判离。

2025-12-28 11: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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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无需特别举证,原告需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里,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原告要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若不同意离婚,可从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答辩陈述,像说明婚前了解充分、婚后感情深厚,近期交流良好、家庭关系稳定等,以此反驳原告的离婚主张,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若原告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举证和答辩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09:2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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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诉讼里,被告不同意离婚通常无需特别举证。离婚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要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
2.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可从几方面答辩反驳原告主张。如阐述夫妻感情基础好,说明婚前彼此了解充分,婚后经历很多事建立了深厚感情;还可提及婚后共同生活状况,像近期交流良好、家庭关系稳定、无矛盾激化等情况。不过这只是陈述事实反驳离婚主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举证。
3.若原告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被告应条理清晰地在法庭上陈述上述事实,为法官提供判断依据。同时,要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表达影响效果。

2025-12-28 09:2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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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诉讼里,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原告要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行举证。这是因为原告提出离婚诉求,需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该主张。
(2)被告若不同意离婚,无需特别举证证明。其可从多方面进行答辩陈述,像夫妻感情基础方面,说明婚前了解充分;从婚后共同生活状况,提及近期交流良好、家庭关系稳定等。
(3)被告的这种陈述并非严格意义的举证,只是通过阐述事实来反驳原告离婚主张。若原告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离。

提醒:
被告虽无需特别举证,但答辩陈述要基于事实。不同离婚案情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8:46:36 回复

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取得新证据以后,只能申请再审。如果是裁定驳回,当事人就可以选择重新,也可以选择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符合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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