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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探视孩子的权利包括哪些

尹* 浙江-丽水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8 05:10:00 481人阅读

夫妻离婚探视孩子的权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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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依法中止。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权利包含三类内容,一是见面权,可定期看望子女或带子女外出游玩;二是通信权,通过电话、信件、视频等方式与子女沟通;三是短期共同生活权,在周末或节假日接子女共同居住。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探望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等情形,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在探望权行使过程中遇到阻挠,或者认为探望行为可能损害子女健康需要申请中止,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2025-12-28 11: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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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涵盖见面交流、通信沟通及短期共同生活等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与时间需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1.明确探视权的具体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通过定期看望子女、带子女外出游玩等方式实现见面交流;可借助电话、信件、视频通话等途径与子女保持通信联系;还可在周末或节假日将子女接至自己住处,实现短期共同生活。

2.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与时间。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明确探望的频率、时长及具体形式;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与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规范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程序。若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相关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利,以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系。

2025-12-28 10: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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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包含见面权、通信权和短期共同生活权。见面权指与子女面对面交流,如定期看望或带子女外出游玩;通信权指通过电话、信件、视频等方式与子女沟通;短期共同生活权指在周末或节假日等时间段将子女接至自己住处共同生活。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3)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法院应当恢复探望权利。

提醒:
行使探望权利时需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真实意愿,避免因探望引发冲突影响子女成长;若探望权行使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和解决方案。

2025-12-28 08: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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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依法行使探望权,具体包括与子女面对面交流、带子女外出游玩等见面权,通过电话视频信件等方式沟通的通信权,以及周末或节假日接子女共同生活的短期共同生活权。

(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应先自行协商,协商内容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习惯,避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节奏。

(三)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四)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申请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28 07: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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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可通过定期见面、带孩子外出等方式面对面交流,也能以电话视频信件保持联系,还能在周末假期接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探望的方式与时间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确定。

若探望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法院可暂停探望;待相关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权利。

2025-12-28 06:53:28 回复

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比如平时跟母亲,周末跟父亲。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也不可以违背对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将小孩带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可以带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也就是说,把孩子接走,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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