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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人没了孩子怎么办

杨* 江苏-沭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6 14:44:59 493人阅读

离婚后男人没了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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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男方,依然享有法定权利并需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1.男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与方式可依照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若女方无故阻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身合法的探望权益。

2.若后续出现女方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如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照顾孩子等,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3.男方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仍需依法支付抚养费,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可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

4.男方应多与孩子保持沟通交流,关心孩子的成长状况与情感需求,给予孩子足够的情感支持,共同助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2025-12-26 21: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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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探望的时间与方式可按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执行,若女方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该权利。

(2)男方有权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若后续出现女方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如女方存在虐待子女行为、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等,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3)男方需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男方仍需承担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支付方式与期限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4)男方可主动参与子女成长。男方可通过日常沟通交流等方式,关心子女的学习与生活,给予情感支持,助力子女健康成长。

提醒:
若遇到探望权被阻碍或需变更抚养权的情况,男方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子女的合法利益。

2025-12-26 19:4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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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享有探望权。可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方式探望孩子,若女方阻碍探望,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该权利。

(二)男方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若后续出现女方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如虐待孩子、患严重疾病等,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三)男方需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需按时足额支付。

(四)男方可给予孩子情感支持。可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关心其成长,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26 18:0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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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男方仍享有法定探望权,可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方式探望孩子,若对方阻碍,可起诉保障该权利。

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虐待孩子、患严重疾病等不适宜继续抚养的情形,男方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男方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需依法支付抚养费,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男方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关心其成长,给予情感支持,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2025-12-26 17:2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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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男方仍享有探望权、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权利,同时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男方可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探望孩子,若女方阻碍探望,男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该权利。其次,若后续女方出现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如虐待孩子、患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抚养等,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此外,男方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需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方还应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关心其成长,给予情感支持,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若在探望权行使、抚养权变更或抚养费支付等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孩子的最大利益。

2025-12-26 15:38:32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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