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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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继承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出售时原则上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因为在法律里,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夫妻对继承房产有平等处理权。
(2)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行为无效。但要是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即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出现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时,另一方虽不能追回房产,但可要求擅自出售方赔偿损失。
提醒:
夫妻处理继承房产出售事宜时,一定要双方沟通达成一致。若遇到一方擅自出售情况,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可提前沟通,共同决定是否出售继承房产。
(二)若一方想出售而另一方不同意,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起诉分割共有财产。
(三)在出售过程中,要确保交易流程合法合规,向买家明确说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夫妻继承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出售时原则上要夫妻双方都同意。
2.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处分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夫妻对继承房产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擅自出售,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无效。
3.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房产,即不知是共同财产、付了合理对价且办了产权登记,另一方不能对抗,但可要求擅自出售方赔偿损失。总之,通常需双方同意,特殊情况依法处理。
结论:
夫妻继承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售通常需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擅自出售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夫妻对继承房产有平等处理权。所以一般来说,出售继承房产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若一方擅自出售,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行为无效。然而,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产,即不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要求擅自出售方赔偿损失。
如果遇到夫妻继承房产出售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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