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解析:曾经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现行法律已删除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体现了最大程度尊重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原则。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符合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判定各遗嘱效力时,关键看订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对遗嘱的订立方式、效力认定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现行法律框架下,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效力。当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应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则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愿的尊重。
1.法律规则已调整。此前法律曾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修订后的法律删除了该条款,不再赋予公证遗嘱特殊优先地位,判定多份抵触遗嘱效力时,关键看订立时间先后。
2.合法遗嘱效力基础平等。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形式要件指遗嘱订立方式符合法律要求,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订立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为真实意愿等。
3.遗嘱变更无需特意撤销公证遗嘱。若遗嘱人希望改变之前的遗嘱内容,无需专门办理撤销公证遗嘱的手续,直接订立新的合法遗嘱即可。新遗嘱与旧遗嘱内容抵触的部分,以新遗嘱表述为准。
法律分析:
(1)现行法律已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相较于其他形式遗嘱的优先效力。此前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条款已被删除,这一调整旨在最大程度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愿。
(2)当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判定效力的关键为订立时间先后,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均具备法律效力。
(3)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其生效的前提。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符合上述要件的遗嘱,即使未经过公证,也能在内容冲突时优先于订立时间更早的公证遗嘱。
提醒:
若需变更已有的公证遗嘱,无需特意撤销原公证遗嘱,只需订立符合法定要件的新遗嘱即可;同时应妥善保留各份遗嘱的订立时间证明,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明确最后有效的遗嘱内容。
(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现行法律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就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该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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