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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破坏他人婚姻应承担什么责任

蒋* 江西-宜春 结婚咨询 2025.12.26 04:44:09 396人阅读

男方破坏他人婚姻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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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男方只是与已婚人士发生普通婚外情,未涉及其他违法情形,这类行为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通常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要是男方清楚对方已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会构成重婚罪,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针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男方明知对方身份,还与其同居或结婚,会触犯破坏军婚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责任方面,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有过错的男方索要损害赔偿;如果男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对方还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5-12-26 0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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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男方破坏他人婚姻的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可能涉及道德、刑事或民事责任。

法律解析:
1.若仅为一般婚外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
2.若男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男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民事层面,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若男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名誉等损失,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26 07:3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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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破坏他人婚姻的责任需根据具体行为情形判定,不同行为对应的责任类型存在差异。

1.一般婚外情的责任界定:若仅为一般婚外情,未触及法律禁止的情形,该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重婚行为的刑事处罚:若男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军婚行为的刑事处罚:若男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在民事层面,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若男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名誉等损失,无过错方还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5-12-26 07:3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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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破坏他人婚姻的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若仅为一般婚外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

(2)若男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若男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民事责任层面,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存在过错的男方主张损害赔偿。若男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名誉等合法权益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提醒:
区分道德与法律界限,若遭遇重婚或破坏军婚情形可及时报案;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需留存相关证据,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5:4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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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仅存在一般婚外情行为,未涉及重婚或破坏军婚等情形,该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男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需承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三)若男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同居或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四)在民事层面,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存在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若男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名誉等损失,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男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6 05:06: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您好!◆针对性解答: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提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或无过错方不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均不支持。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提起侵权之诉。◆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希望能帮到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您好!◆针对性解答: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提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或无过错方不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均不支持。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提起侵权之诉。◆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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