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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应如何进行划分

雍* 黑龙江-鹤岗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5 22:09:03 471人阅读

夫妻债务应如何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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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偿还,个人债务一般由个人清偿但存在例外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上述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私自借贷用于赌博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若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则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您对夫妻债务的具体认定或责任承担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2025-12-26 05: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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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需明确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这是处理婚姻债务纠纷的核心,直接决定债务清偿责任的归属,需结合债务形成的合意与用途综合判断。

1.准确认定共同债务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均属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时需优先核查债务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开销,避免遗漏合法的共同债务认定。

2.审慎应对超出日常需求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通常按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需举证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夫妻中非举债方应留存未参与债务合意、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个人消费记录、收入流水等,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3.规范债务形成操作。对外负债时尽量采用共同签名方式明确债务性质;若一方单独举债用于家庭日常,应及时告知对方并留存用途证明,如购物凭证、生活缴费单据等,确保债务归属清晰,减少后续纠纷。

2025-12-26 04:3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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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无论债务具体用途如何,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清偿部分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2)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另一方未直接参与或签名,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基本生活开支。

(3)超出家庭日常但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未用于家庭生活或非法用途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完全用于个人消费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提醒:
债权人出借资金给夫妻一方时,建议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债务,避免后续无法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的风险;夫妻一方追认他人债务前,需核实债务用途,谨慎决定是否追认,防止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

2025-12-26 02:4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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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建议在涉及债务时,通过共同签字或书面追认等方式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后续因意思表示不明确引发纠纷。

(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等基本开支,此类债务无需另一方额外确认,但需注意保留开支凭证,明确资金用途。

(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非举债方应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比如债务资金流向非家庭账户、消费记录与家庭无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26 01:0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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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两人连带承担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私下借钱赌博未用于家庭的是个人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店铺的则是共同债务。

2025-12-26 00:00:5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案情简介】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法律解读】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案情简介】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法律解读】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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