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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股份怎么办

陈* 河南-开封 股权咨询 2025.12.25 15:52:38 381人阅读

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股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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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份,避免被执行人私下转让股份,保障自身权益。
(二)等待法院对股份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功后,买受人付款,法院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使股份合法转移。
(三)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申请法院强制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不购买,申请执行人可成为公司股东。
(四)若被执行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关注其股份转让限制期限,期满后通过合法程序实现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2025-12-25 22: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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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份可这样处理:
1.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股份,避免被执行人私下转让。
2.法院会对股份评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款,法院办理股权变更,将股份过户。
3.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申请强制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话申请执行人可成股东。
4.若被执行人是股份公司发起人,法定期间股份转让受限,限制期满后可合法维权。

2025-12-25 20: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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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份有多种处理方式,包括申请查封冻结、由法院评估拍卖、申请强制转让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法定期间受限股份,可待期满后实现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面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时,有一系列合法途径来保障自身权益。申请查封、冻结股份,能避免被执行人私自转移财产,保障后续执行的有效性。法院对股份进行评估、拍卖,是常见的实现债权的方式,拍卖成交后会完成股权变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申请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行使,申请执行人有机会成为公司股东。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限股份,需遵循法律规定,在限制期满后再通过合法程序实现权益。
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5-12-25 18:5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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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面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以实现自身权益。
1.申请查封冻结:向法院申请对股份进行查封、冻结,避免被执行人私自转让股份,保障后续执行的进行。
2.参与评估拍卖:法院会对股份评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款,法院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份过户。
3.申请强制转让: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申请强制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话申请执行人可成为股东。
4.关注转让限制:若被执行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法定限制期内关注情况,期满后通过合法程序实现权益。

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法院申请相关措施,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及时了解股份情况和执行进度。

2025-12-25 17:2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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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查封、冻结股份是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重要第一步,能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股份,确保后续执行程序顺利开展。
(2)法院对股份评估、拍卖,是将被执行人名下股份变现以偿还债务的常见方式。拍卖成交后办理股权变更,使股份合法转移到买受人手中。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强制转让,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能,但需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限股份,申请执行人需留意限制期限,在期满后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身权益。

提醒:
在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份时,申请执行人要密切关注法律程序和时间节点,不同公司类型和股份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16:06:38 回复

1、冻结是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2、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有两种最重要的原因:一是大股东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股权被冻结,以致最终被拍卖、强行扣划等。二是大股东为融资需要而将股权质押,但终因经营陷入困境、发生财务危机到期还不上贷款而引发债务纠纷,进而被诉至,导致股权被冻结。3、立案之后申请司法冻结。去申请司法冻结。4、股份被冻结或者轮候冻结之后,后续会有两种进展:一是股东借到钱了,偿还负债,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隐名股东的特征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若隐名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出资,依现行公司法,实际出资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这无疑会暴露隐名投资者的身份。或者隐名投资人与显名人先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再进行出资,这种情形引起了产权的转移,导致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一致,必然会在以后的经营中引发更复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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